妨害公務罪認定緣何被撤銷——被徵收人請依法維權

一、基本案情

羅某某、陳某某、王某某(以下簡稱三當事人)均系四川省夾江縣土門鄉(以下簡稱土門鄉政府)萬福村1組村民,因米蘭諾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建設的需要,一家承包土地及宅基地被劃入徵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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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當事人均未見到涉案項目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獲得任何徵地補償、補助費用的情況下,土門鄉政府於2016年5月11日對三當事人承包土地進行強制清表;土門鄉政府、夾江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夾江國土局)於2017年4月7日對三當事人宅基地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無奈之下,三當事人只能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棚屋進行居住,2017年9月4日土門鄉政府聯合夾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夾江城管局)對三當事人搭建的棚屋進行強制拆除,在這一過程中三當事人及李某某對強制拆除行為進行了合法阻擋並拍照取證;同日三當事人及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夾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陳某某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同月30日經夾江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羅某某被羈押於樂山市看守所,王某某被羈押於樂山市夾江縣看守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當事人委託德凱律師進行維權。

二、維權策略及過程

德凱律師經過會議研討,制定了維權思路:針對土門鄉政府2016年5月11日的強制清錶行為及土門鄉政府、夾江國土局2017年4月7日的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6)川1102行初182號行政判決、(2017)川1102行初197號行政判決確認清表、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為刑事救濟邁出了堅實的步伐;針對三當事人涉嫌妨害公務罪適時啟動刑事救濟程序,先解除羈押、恢復自由,再爭取法定不起訴或無罪,最後申請國家賠償。

德凱律師經過會見、閱卷,瞭解案件事實後,對還處於羈押狀態的羅某某、王某某於2017年12月16日向夾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請求對羅某某、王某某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德凱律師的法律意見雖未被採納,但夾江縣人民檢察院還是以三當事人涉嫌妨害公務罪證據不足發回夾江縣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並於2018年2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當日羅某某、王某某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並予以釋放。(第一步解除羈押、恢復自由的維權目標達成。)

2018年5月11日夾江縣人民檢察院針對三當事人分別作出夾檢公訴刑不訴〔2018〕8號《不起訴決定書》、夾檢公訴刑不訴〔2018〕9號《不起訴決定書》夾檢公訴刑不訴〔2018〕7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三當事人均實施了妨害公務行為,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但德凱律師認為,本案三當事人不夠成犯罪,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從而指導三當事人向夾江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妨害公務罪認定緣何被撤銷——被徵收人請依法維權
妨害公務罪認定緣何被撤銷——被徵收人請依法維權

三、裁判結果

夾江縣人民檢察院經過複查,於2018年8月27日分別作出夾檢刑申覆決〔2018〕4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夾檢刑申覆決〔2018〕1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夾檢刑申覆決〔2018〕2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認為當事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當,遂決定撤銷原微罪不起訴決定,對三當事人法定不起訴。(第二步法定不起訴維權目標達成,第三步申請國家賠償正在進行中。)

妨害公務罪認定緣何被撤銷——被徵收人請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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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意義

本案對於被徵地拆遷戶的典型意義在於:

首先,行政機關實施的違法行政強制行為多為突發狀況,被徵地拆遷戶心理上一定會感到憤怒和委屈,但此時絕不能衝動,以暴制暴,甚至造成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人身或財產的損害,這個紅線不能越。

其次,調整心態,通過合法手段進行維權。被徵地拆遷戶遭遇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強制行為,不是無能為力,而是大有可為:首選是報警,讓警察處理,並保留好報警記錄;雖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強制行為,但其出警記錄是確認強拆主體、時間的重要依據;即使警察不出警,後期也能起訴其不作為。此外,被徵地拆遷戶在保證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向執法行政機關索要相關法律文件,及時利用手機等電子設備進行拍照、錄像、錄音,對現場的情況進行記錄保存。

最後,被徵地拆遷戶在未逾越紅線,採取合法手段進行維權的過程中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拘留、逮捕的,面對偵查機關的詢問切記要保持冷靜,實事求是,如實闡述;同時針對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流程,切記要儘早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以免錯過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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