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海事法院對賀業才等原告訴被告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汙染損害責任糾紛263案作出一審判決

青岛海事法院对贺业才等原告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63案作出一审判决

青岛海事法院对贺业才等原告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63案作出一审判决

受社會關注的賀業才等原告訴被告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菲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簡稱中海油公司)海上汙染損害責任糾紛263案,青島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1年6月,二被告合作勘探開發的蓬萊19-3油田B平臺和C平臺發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灣大面積環境汙染。事故發生後,賀業才等養殖戶分別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雖起訴的金額各不相同,但事實與理由大同小異,均認為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造成其養殖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康菲公司予以賠償並承擔訴訟費用,其中165案的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承擔訴訟費用,其餘98案的原告請求判令康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青島海事法院對該系列案件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1年6月4日和17日,位於渤海中南部的蓬萊19-3油田B平臺和C平臺C20井先後發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海域汙染。該油田系中海油公司與康菲公司合作勘探開發,在溢油事故發生時,油田的作業者為康菲公司。2012年6月21日,由國家海洋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能源局組成的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發佈了《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關於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認定:康菲公司在作業過程中違反了油田總體開發方案,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對應當預見到的風險沒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應承擔溢油事故的全部責任。涉案溢油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汙染的責任事故,導致蓬萊19-3油田周邊及其西北部面積約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汙染;受汙染海域的海洋浮游生物種類和多樣性明顯降低,生物群落結構受到影響,底棲生物和環境被損害。對比該報告所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水汙染範圍圖》,原告賀業才等養殖戶所指稱的養殖區均不在受汙染海域範圍內。

2012年1月,農業部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簽訂了《漁業損失賠償補償協議》,康菲公司支付10億元,用以解決河北省、遼寧省部分區縣養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漁業資源損失賠償和補償問題;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分別從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護基金中列支1億元和2.5億元,用於天然漁業資源修復和養護等方面工作。2012年4月,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簽訂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協議》,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總計支付16.83億元,賠償溢油事故對海洋生態造成的損失。2014年4月30日,財政部根據國家海洋局致函,發放了第一批生態損害賠償資金共計6.41億元,其中山東省獲得1.76億元。2012年,農業部和河北、遼寧、天津、山東四省市人民政府聯合啟動了渤海漁業資源修復行動,向渤海投放各類水生生物苗種34億尾。

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蓬萊19-3油田溢油處置中,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會同環渤海地方海洋部門在山東近海和岸灘共採集送檢油汙樣品89個,經鑑定均與蓬萊19-3油田油樣不一致。

原告提交了照片、光盤、律師調查問卷、專家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用以證明蓬萊19-3油田溢油造成了其養殖損害。但是,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只能顯示在其養殖區域發現了油汙,均不能證明上述油汙系來自於蓬萊19-3油田的溢油。

賀業才等原告的養殖區域分別位於山東省煙臺市所轄部分縣市區,主要集中在長島縣、牟平區、萊州市。大部分原告未能同時提交海域使用權證和養殖證。原告提交了購買苗種收據、自制的損失登記表、證人證言等證據,用以證明其遭受的損失。但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損失範圍及具體金額。

青島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系列案件系海上汙染損害責任糾紛。康菲公司系註冊於利比里亞的法人,該系列案為涉外案件。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和結果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處理案件爭議的準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在我國進行沿海養殖,依法應辦理海域使用權證和養殖證。該系列案件中,大多數原告未提交證明其養殖合法性的有效證據,其養殖收入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所有原告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養殖物的受損範圍及具體金額,其主張的損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賀業才等原告以受侵害人身份提出索賠請求,應當舉證證明涉案溢油事故與其訴稱的損失之間具有關聯性。賀業才等原告提交的證據雖能顯示在其養殖區域存在油汙,但不能證明該油汙系來自於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因而未能證明其訴稱的養殖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存在關聯性。而國家海洋局公佈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關於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及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提供的相關鑑定報告顯示,蓬萊19-3油田的溢油未達到涉案原告指稱的養殖區域。據此,青島海事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賀業才等原告主張溢油事故造成其養殖損失的證據不足,其要求康菲公司予以賠償或要求康菲公司與中海油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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