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離婚後這幾種情況才能變更小孩撫養權

離婚訴訟——離婚後這幾種情況才能變更小孩撫養權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上述法律規定了夫妻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與孩子共同生活。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雖不與孩子共同生活,但需要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該撫養義務表現為負擔孩子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費用。同時有權對孩子行使探望權。

然而,行使探望權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雖然法律規定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現實中不配合履行協助義務的情況非常普遍。另外由於種種原因許多人希望能夠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那麼離婚後一方能否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出現哪些情況時可以變更?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需要理解的是所患的疾病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如:“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可能治癒的絕症”等。傷殘必須達到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程度。若所患的疾病並不嚴重,傷殘的程度並沒有達到無力撫養的程度,一般無權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1、不盡撫養義務

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若有:本人長期不與孩子共同生活(如:被監禁需長期服刑、再婚後將子女交給父母帶自己組建新家庭等)或長期不負擔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一般可認定為不盡撫養義務。

2、有虐待子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偶爾的打罵即便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也不構成虐待。

3、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本身有不良惡習(如:有賭博、吸毒等),雖與子女共同生活,也負擔子女的撫養費,但若長期與子女共同生活顯然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4、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未滿十週歲的子女,明確表示願意隨另一方生活,但只要該意思表示符合該年齡段子女的認知能力,法院一般也會將其作為變更撫養權的重要參考因素。

5、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一般而言,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

《民法總則》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故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包括:“被撫養,被教育和被保護”。其中“被保護”的權益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保障甚至故意損害子女的人身或財產權益,亦應作為考慮是否變更撫養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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