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補稅”變“徵稅”!特許權使用費海關報稅方式變了

「關注」“補稅”變“徵稅”!特許權使用費海關報稅方式變了

“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與“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雖一字之差,但差別較大——補稅具有一定的“不合規、違規”的含義;徵稅則是一種正常的、常規的管理方式。從“補稅”到“徵稅”,明晰了特許權後續管理的定性問題,有利於減少企業稅務合規性的爭議。

「关注」“补税”变“征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报税方式变了

製圖:李一園

1月23日,海關總署發佈《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後續申報方式進行了明確,增列監管方式“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代碼為9500。自2019年3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在貨物進口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可在支付後的規定時限內,按“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9500),向海關申報納稅。

變化:增列新的監管方式

根據規定,與進口貨物相關,並符合一定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貨物的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一般情況下,企業進口貨物時,特許權使用費往往尚未對外支付,而是在進口後定期支付——這就引發了進口企業補繳特許權使用費對應稅款的問題。

20號公告實施前,常見處理方式為:在事先與海關約定的時點(如年初、年中等),按照與海關磋商確定的計算方法,對一定期間內(半年內、一年內等)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向海關申報補稅,並選擇代碼為9700的“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監管方式。實踐中,也有極少數採取修改原始報關單價格的方式進行補稅申報的情形,但並不常見。

那麼,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後續申報,具體發生了哪些變化呢?舉例來說,A公司是一家汽車零部件製造企業,每季度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一次特許權使用費。在20號公告實施前,A公司需與海關商量後達成一致:於每年1月15日,對上一年度與進口貨物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向海關提交補稅申報。A公司將相關材料準備完成後,即提交主管海關審核,待海關審核通過後,A公司申請補稅,通過“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9700)方式進行申報,並繳納稅款。而從2019年3月1日起,A公司在向海關申報繳納稅款時,應當選擇“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9500)監管方式,不再按照原來的方式申報補稅。

影響:有望解決企業困擾

“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與“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雖一字之差,但差別較大——補稅具有一定的“不合規、違規”的含義;徵稅則是一種正常的、常規的管理方式。從“補稅”到“徵稅”,明晰了特許權後續管理的定性問題,有利於減少企業稅務合規性的爭議。

20號公告實施前,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通過“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9700)方式進行申報納稅。從整體來說,“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9700)這一方式涵蓋了多種補稅情形,不利於加強對特許權使用費的統計和監管。20號公告實施後,企業將使用“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9500)方式向海關進行申報,將有利於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的單獨統計和管理。

實務中,特許權使用費的稅收徵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受稅務機關與海關的雙重管理。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境內子公司,應為提供特許權的境外關聯方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和增值稅;海關則要求,未包含在進口完稅價格中的、與進口貨物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應計入貨物完稅價格,計算繳納關稅與進口環節增值稅。

換句話說,對於同一筆特許權使用費,在對外支付環節,企業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監管要求,要履行相應的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和增值稅;待支付後,又可能面臨海關的審查,需將全部或部分特許權使用費分攤至進口貨物,計算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雖然有觀點認為,這並非稅務意義上的雙重徵稅。但從集團層面來看,這事實上會造成同一筆支出的高額稅負(暫不考慮預提所得稅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稅國內抵扣因素),給企業帶來壓力。

筆者認為,20號公告單列了“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9500)監管方式,為探索解決企業的困擾提供了一定的有效途徑。通過“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9500)申報的特許權使用費,為海關認定的與進口貨物有關的部分,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屬於海關征稅的範圍;通過其他方式進行申報的特許權使用費,則屬於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基,是稅務部門管理的範圍——這有助於明晰各方職責,減輕企業負擔。

建議:密切關注未明確事項

20號公告實施以後,企業首先要做的,是規範進行申報。3月1日起,在進行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申報時,企業應按照規定,使用“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9500)方式,規範進行申報。

目前來看,對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的問題,還有一些細節有待進一步明確,需要企業予以關注。例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後的規定時限”,具體是多長時間?申報方式是企業自己計算稅款、自主發起申報,還是海關稽查等部門下達指令或通知,稅款待海關審核通過後,進行申報?對應的特許權使用費期間是每筆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後即申報,還是按照半年度或者年度對特許權使用費彙總申報?何種情況算是違反規定?將會涉及什麼的結果或者處罰?

對於上述這些尚未明確的事項,筆者建議企業按20號公告實施前的方式來處理。但與此同時,也應與主管稅務機關及海關保持溝通,及時瞭解最新規定,並按照最新的規定合規處理。同時,建議企業提前從集團策略、操作流程、稅負分配等方面進行謀劃和準備,力爭最大限度享受新規定帶來的利好。

責任編輯:易敏敏 (010)61930075

更多

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如何填表?就看這一篇!

數說2018商貿“成績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