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設有限公司轉運渣土造成路面汙染案

某建设有限公司转运渣土造成路面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有限公司转运渣土造成路面污染案

2018年12月29日14時許,四川省崇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至崇慶南路時,發現一裝載機正在進行渣土轉運造成路面汙染,執法人員隨即進行勘驗取證。

某建设有限公司转运渣土造成路面污染案

經執法人員測量,現場造成路面汙染231㎡(長55米,寬4.2米)。

二、查辦過程

(一)確定違法當事人

一是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詢問。案發現場周邊有一工地正在施工,項目名稱為“某設施建設項目”。12月29日14:40-15:10,執法人員向工地現場管理人員進行了詢問,得知該項目施工單位為某建設有限公司,其利用裝載機通過城市道路轉運工地內部的渣土。初步確定違法當事人為某建設有限公司。

二是對建設單位人員進行詢問。12月29日16:10-16:40,執法人員對該項目建設單位進行了詢問,同時根據其提供的施工合同,確定違法當事人為某建設有限公司。

(二)確定違法行為

12月31日11:00-12:20,某建設有限公司授權委託公司員工向崇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提交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等,並做了第一次詢問筆錄,同時對現場勘驗筆錄及有關證據進一步確認。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某有限公司利用裝載機通過城市道路轉運渣土造成路面汙染的行為,違反了《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汙染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汙染特別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重大案件分級會審

一是辦案機構集體討論。從現場證據看,當事人在轉運過程中造成路面汙染達231㎡(長55米,寬4.2米),辦案單位人員一致認定為汙染嚴重。

二是執法局集體會審。根據現場證據,結合辦案單位討論意見,經執法局重大案件會審,同意辦案單位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款55000元的建議。

(四)嚴守重大案件聽證程序

該案違法當事人為法人單位且為經營性行為,經調查終審擬處55000元罰款。根據《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該案適用聽證程序。

2019年1月7日,當事人向崇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遞交了聽證申請;

1月9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聽證通知書》,並在施工現場圍擋及該局辦公場所張貼聽證公告;

1月22日,在執法局聽證室舉行了聽證,聽證會上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及事後補救措施有關情況;

1月28日,執法局法制科製作了《聽證意見書》並第二次召開案審會,決定在汙染嚴重這一區間內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金額減輕至48000元。

(五)處罰決定執行情況

2月1日,當事人簽收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2月3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

2月11日春節大假後上班第一天,該案順利結案。

三、辦案體會

(一)違法當事人的確定

該案通過對施工現場及建設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同時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合同,證據鏈條相互印證、相互關聯,據此確定違法當事人為某建設有限公司。

(二)違法行為區間的界定

該案當事人在轉運過程中造成路面汙染達231㎡(長55米,寬4.2米),經城市管理執法案審會成員集體討論、執法局案審會分級審議,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區間界定為汙染嚴重。在聽證會現場,通過向聽證人員出示現場照片,聽證人員表示認同。

(三)綜合考量減輕處罰

在案發現場,當事人在限定時間內利用自有灑水車及工作人員對汙染路面進行了沖洗,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在後續施工中,當事人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辦理了施工許可將施工圍檔外移,實施文明施工,有效避免了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綜合考量上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成都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最終對當事人作出在罰款金額幅度以下的處罰,罰款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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