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关于享受免税红利的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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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关于享受免税红利的4个问题

红利一

必看!关于享受免税红利的4个问题

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标准大幅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

红利二

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欲知详情如何

跟着临潼君一起来看下面的四个问题吧~

问题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重新调到多少?具体范围是什么?

本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由原来的营改增项目和原增值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分别享受每月各3万元(或季度各9万元),调整为两项目合并核算、合并享受。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本次调整免税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行业范围,既包括从事工业、商业、加工和修理修配等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包括全部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醒

衡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月(季)销售额,均应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未开发票销售额等在内。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而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时直接享受优惠,不需办理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

问题二

对保险业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适用享受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还是适用小微企业按月10万元(季30万元)的标准?

对保险企业支付给个人保险业代理人的佣金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且个人保险业代理人采取按保单分次结算(即每签订一份保单,结算一次)的,适用按次(日)销售额500元的起征点,一日发生多次应税行为的,应计算当日累计销售额,适用每日销售额500元的起征点;个人保险业代理人按月(季)结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电信和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适用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向电力公司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的自然人,也适用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问题三

按固定期限(月或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的纳税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本单位一个会计年度内各月经营淡旺季变化等的预测情况,自主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并按照所选择确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便于其最大限度的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

特别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是不能变更的。

问题四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有无行业限制?有无截止期限?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者)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者)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的规定,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同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任何行业条件限制。即使一般纳税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后来销售额下降、在2019年12月底前转登记的某月份前的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仍可选择转登记。

特别提醒

1.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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