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二审抗诉案件辩护词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吴专生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理由如下:

1、法理上对牟利的理解

本案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以牟利为目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其牟利的中介标的物应为淫秽物品本身。早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表现为销售色情光盘、录像带,到后来的付费线上淫秽视频,而且有相应的违法所得,以交易金额计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牟利是限于淫秽物品本身,将任何以吸引关注、人气为目的传播行为,都视为间接牟利,是不正确的,会导致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难以适用,是对牟利行为的不正确的扩大解释。

2、本案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本身,并无牟利目的

从证据上看,其在微信上标注为“有免费小视频看”,是吸引他人的关注。视频本身不收取任何费用。被告要求群里不得说话,在群里也不推销商品,主要是在于传播,吸引人气。同时,其在朋友圈里发出一些动态,如果群内人看到朋友圈,有购买意愿的,可自愿购买保健品。被告人获利的对价是保健品本身,是基于正常的、合法的民事合同,所得的收益系正当收益。

3、关于被告人的客观获利情况

本案并不以淫秽物品作为交易标的,既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传播淫秽物品间接获利。被告人对外销售保健品,无论是群内客户还是群外的朋友,价格均是一致的,并未基于淫秽物品额外收取费用,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淫秽物品的传播,导致被告人获得了其他更多的非法利益。

4、从裁判文书网和我省相近案件的判例看

对于微商在销售保健品时,建立免费群,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犯罪的,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部分还有浙江省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抗诉案件,中院亦驳回抗诉,认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从两高司法解释看

以牟利为目的其中一个表现形式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其他费用”,并有相应的违法所得。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利用淫秽物品收取其他费用”,也可以看出这里“牟利目的”是通过“淫秽物品本身”去牟利,进一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并没有以淫秽物品去牟利的主观目的。

6、关于被告人的量刑

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充分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最初被认定为行政违法案件,刑事立案直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严格遵纪守法。同时,被告人主要是做合法的微商生意,是为了吸引人气,并不具有前科或劣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非常小。 可见,一审适用缓刑是完全正确的,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贵院依法驳回抗诉。

传播淫秽物品二审抗诉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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