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4節氣”開始,解讀《專利法》第25條部分姿勢

二十四節氣是中國古代訂立的一種用來指導農事的補充曆法,是中國古代先賢的智慧結晶。

從“24節氣”開始,解讀《專利法》第25條部分姿勢

相信每個中國人對它都不陌生,比如膾炙人口的《節氣歌》:“春雨驚春清谷天,夏滿芒夏暑相連,秋處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順便說一下大俠本人,也有幸(其實不知道“幸”在哪裡……)出生在“雨水”這一天。

從“24節氣”開始,解讀《專利法》第25條部分姿勢

而2016年11月30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正式通過決議,將中國申報的“二十四節氣——中國人通過觀察太陽週年運動而形成的時間知識體系及其實踐”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真的是可喜可賀的事情,還好沒被隔壁宇宙第一大國的“學者”盯上。

從“24節氣”開始,解讀《專利法》第25條部分姿勢

那麼,可能就有朋友會說,與其這麼麻煩,不如我們把“二十四節氣”申請專利吧。

但其實這是不可行的,今天大俠要從專利法的角度來和大家聊聊這個事情。

首先,“二十四節氣”已經超出了專利的保護時限!其次,嚴格來說,“二十四節氣”並不屬於專利的保護客體。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二十四節氣”是古代中國人觀測太陽在黃道上“運行”的軌跡,再結合觀測到的一年四季的天氣變化的規律,總結出的時間“節點”。

它屬於一種人類對自然規律的發現和總結,所以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可判斷其不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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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何“科學發現”不能授予專利權呢 ?

首先,知識產權的核心在於“獨創”,而除了“獨”之外,最重要的是“創”的部分——即

創造

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必須是通過人類創造的。

而“科學發現”是指對宇宙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

雖然人類也動用了智慧通過勞動去發現它們,但是卻不是它們的創造者,當然不能將視為自己的一種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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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自然規律、自然現象本身是屬於全人類的(或者屬於全宇宙生命共有——如果有的話

:P),發現者當然不能將其佔有。

另外,科學發現並沒有提出用於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因此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保護客體,不能獲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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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找出自然界客觀存在事物或者規律就是發現,而創造出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事物或者方法才叫發明。所以“二十四節氣”屬於發現,不能申請專利。

換一個角度講,因為“二十四節氣”是古代中國人對宇宙的觀測、對自然規律的推斷,那麼我們也可以說“二十四節氣”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

而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是指導人們思維、推理、分析和判斷的規則和方法,包括文娛規則、體育比賽規則、數學方法、生產經營方法、管理方法、心理測量方法、情報分類和檢索法等。

它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是由於其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從而也不從屬於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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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只停留在發現層面或者說僅僅是一種思想或者方法,沒有形成具體的可實施的技術方案,解決實際的技術問題的“智慧結晶”,是不能申請專利的。

而類似我們的“二十四節氣”的智慧結晶固然珍貴,還是走申遺的保護途徑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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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頂峰知識產權 培訓策劃部 羅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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