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案件如何爭取取保候審?|法納刑辯

故意毀壞財物案件屬於量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推倒廢棄房屋、毒死一條狗,都可能構成本罪。實踐中,有許多涉及村民土地維權糾紛的案件,在維權過程中,因維權方式不當,導致他人財物損壞,而這類案件取保的情況較多,除了法定的取保候審理由外,如何在逮捕前爭取取保是本文論述的重點。

本文通過在alpha上檢索統計廣東省2006-2018年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例,在此類案件上發現一些規律,以期刑事律師更好地開展捕前的辯護工作。

一 、整體取保情況


廣東省自2006-2018年已公開的故意毀壞財物案件共計3332件,其中取保候審的有1101件案件,佔比為33.04%。該類案件的取保幾率較高。

通過篩選,涉及村民土地糾紛的案件共有396件,其中取保候審的有178件(已刪除重複無效案例),佔比為45%。本文以178件取保案件作為分項研究的樣本,進行以下要點分析。

二 、取保候審的時間節點集中在刑事拘留後37日內


在178件取保案件中,載明取保時間的有170件,其中,取保候審的時間節點主要有以下幾類:

自動投案當日取保的有11件,佔比為6.47%;

刑拘當日取保的有17件,佔比為10%;

刑拘後7日內(含本數)取保的有18件,佔比為10.59%;

刑拘7日後14日內(含本數)取保的有19件,佔比為11.18%;

刑拘14日後37日內(含本數)取保的有49件,佔比為28.82%;

逮捕後一審判決前取保的有33件,佔比為19.41%;

一審審理期間取保的有16件,佔比為9.41%;

二審審理期間取保的有3件,佔比為1.76%;

其他(如僅載明重審期間、行政拘留後1個月、第一次訊問等)有4件,佔比為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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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有幾個時間節點:1、最快的為拘留後3日內,2、第一次延長3-4日,即拘留後6-7日內;3、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延長至30日,即最長拘留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呈捕至檢察院後,檢察院有7天時間審查是否批捕。

通過統計,作者發現,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的時間在逮捕前主要集中在7日內、14日內、37日內,實踐中,即便不符合上述三類案件,公安機關仍會用盡30日。因此,公安機關在30日後呈捕至檢察院是普遍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逮捕後審判前獲得取保的幾率位居第二。從作出取保決定的機關來看,主要有2種情形:一是公安機關主動取保;二是經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後檢察院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 、取得諒解的時間節點集中在刑事拘留後逮捕前


在178件取保候審案件中,載明諒解時間的案件有141個,諒解的時間節點主要有以下幾類:

投案前/刑拘前諒解的有9件,佔比為6.38%;

刑拘後逮捕前諒解的有48件,佔比為34.04%;

逮捕後諒解的有11件,佔比為7.8%;

審判階段諒解的有13件,佔比為9.21%;

其他情況(取保當日或取保後取得諒解的)有2件,佔比為1.42%;

未賠償諒解的有58件,佔比為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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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諒解時間節點與取保時間節點之間的聯繫


在逮捕前,取得諒解與取保候審案件之間基本呈現這樣一個趨勢:取得諒解的時間越早,取保的幾率越高。而在逮捕後,如果想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獲得取保,取得諒解仍是充分但非必要條件。

在特殊情況下,少數案件在進行了賠償但未取得諒解的情況下,也能獲得取保,此部分案例的做法均是向司法機關預交賠償款。


五 、毀損財物價值對取保候審的影響


除了諒解外,毀損財物數額亦是取保候審的關鍵因素。由於刑法和司法解釋並未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因此,實踐中多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178件案件中,有22件案件被毀損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被認定為數額巨大,在刑拘後逮捕前獲得取保的有14件案件,其中在該14件案件中賠償後取得諒解的有9件,其餘案件未賠償諒解而被取保。

在152件毀壞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下(數額較大)的案例中,有98件案件在逮捕前被取保候審,其中有21件案件有賠償諒解情況;有27件案件在逮捕後被取保候審,有7件案件有賠償諒解情況。

六 、被告人年齡對取保候審的影響


在178個村民因土地糾紛引起的毀財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齡在50歲-60歲之間,最大的為86歲。

在178件案件中,載明被告人年齡的共有129件案件,其中有80件案件被告人年齡在50歲以上,佔比為62.01%;有48件案件年齡在50歲以上的被告人在刑拘後逮捕前獲得取保,佔比為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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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拘後逮捕前未取得諒解,僅因年齡較大而獲得取保的案件有14件,佔比為29.17%。

七 、 結 論


1、在本次統計中,取得諒解在取保案件中佔絕大多數,如能在刑拘後逮捕前爭取諒解,可大大增加逮捕前取保的幾率,如未能在逮捕前爭取諒解,更要爭取諒解,以便在逮捕後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2、在本次統計中,被告人的年齡在故意毀財案件中普遍偏高,尤其是涉及村民土地維權糾紛,即使未滿75週歲,仍可作為取保的理由。

3、基於土地的歷史遺留問題而產生的刑事案件,還可嘗試從案發原因被告人動機以及毀損財物價值的角度論述理由。

注:因法定理由(如患嚴重疾病、羈押期限屆滿等)獲得取保的案件不計入本次統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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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廣州首家只做刑事訴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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