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真的拖不得!

繼承遺產,真的拖不得!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對遺產繼承等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些認識錯誤,影響了公證職能的充分發揮。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在遺產繼承領域應該引起注意的一些問題。

一、遺產不是富人的專利

很多人以為,遺產是富人的話題,普通老百姓離遺產很遠。

其實,遺產是個法律概念,而不是身份和財富的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的定義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世界首富死亡時遺留的鉅額財產是遺產,普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房屋、儲蓄、股票、住房公積金、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圖書資料等財產也是遺產。

繼承和死亡如影相隨,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和繼承朝夕相處,你愛或者不愛它,遺產就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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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佔有遺產不等於遺產歸你所有

張三的父母死亡時遺留了二套房屋,其中一套一直由張三在居住使用,另外一套由張三對外出租,這種狀態一直維持了10多年。

現張三準備將其中的一套房屋用於抵押貸款,將另一套房屋轉讓他人。因為房屋仍然登記在張三父母的名下,張三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將上述房屋用於抵押貸款或將房屋出售。

張三

十多年來這些房屋都歸我管,誰都沒講過閒話,理所當然就應歸我所有啊!!!

公證員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佔有房屋不能等同於享有房屋所有權。

張三要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必須證明其對上述房屋享有繼承權;有多個繼承人的,如果其他繼承人不願意放棄繼承權,則張三不能取得上述房屋的單獨所有權。

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遺產往往處於一種放任狀態,繼承人之間沒有主動進行遺產繼承分割,由某個繼承人習慣性地管理或佔有遺產。

這種遺產繼承的無意識狀態,為日後繼承遺產埋下了隱患,在遺產繼承糾紛中佔有較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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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證喚醒您沉睡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所有的公證事項中,繼承公證是公證員需要投入大量精力進行調查核實的,公證員經常用“活要見人,死要見屍”來形容核實工作的嚴謹程度。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核准所有繼承人,絕不能遺漏一個繼承人,這是繼承公證中公證員最重要的職責。

現實生活中,很多繼承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享有繼承權,但公證員依然要找到他們,告知他們享有哪些權利,聽取他們對遺產繼承的意見。

對於遺產,你要或者不要,決定權在你那裡,不離不棄。

有這樣一句法諺:法律保護不了在權利上沉睡的人。

但是,公證員卻會喚醒哪些沒有意識到自己享有繼承權,一直躺在繼承權上沉睡的人。

正是因為公證機構嚴格執行繼承法的規定,才有效地預防了遺產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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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繼承公證應及早辦理

小高的父親在八年前去世了,父親去世時遺留了一套房屋。今年2月,小高的母親想將上述房屋過戶到小高名下。

公證員告訴小高:小高的叔叔對上述房屋也享有繼承權,如果要實現將房屋過戶到小高一個人名下的目的,小高的叔叔必須同意放棄繼承權。

小高:我的叔叔並不是我父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啊!

公證員:八年前,小高的父親去世時,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小高的奶奶(小高的爺爺已經先於小高的父親去世)、小高的母親和小高。小高的叔叔確實不是其父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但是,小高的奶奶於今年1月份也去世了,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因此,小高的奶奶可以繼承的上述遺產份額轉由奶奶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小高的叔叔是小高奶奶的合法繼承人。

因為小高的母親和小高的叔叔發生過矛盾,小高的叔叔一直不願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小高感慨:奶奶生前很疼我,如果我父親去世時,趁奶奶還健在的時候就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奶奶一定會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奶奶放棄了繼承權,叔叔就不會有轉繼承權了。

所以說,繼承遺產,真的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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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繼承公證是繼承遺產最有效的方式

繼承公證在依法固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確認繼承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全國法院審結一審繼承糾紛案件10.16萬件,而同年全國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104萬多件,預防、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繼承糾紛。

及時辦理繼承公證,可以減少因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導致繼承法律關係改變而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

來源 | 公證人

作者 | 長沙公證 袁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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