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或判七年:世道变坏从好人没好报开始

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或判七年:世道变坏从好人没好报开始

2018年12月26日晚,福州男子赵宇原本在家陪自己的爱人待产,而楼下却突然传来一声“强奸!救命!”的呼叫,于是下楼查看。赵宇看到一名男子,即李华(化名),正在殴打当事人周蓉(化名),便上前制止。李华见有人多管闲事,随即动手打了赵宇,并且掰住了赵宇的手指,赵宇为了挣脱,就踢了李华一脚。而正是这一脚,却让这名见义勇为的福州男子被刑拘14天,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的制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被踢的男子李华,事后经过鉴定,是二级伤残,不过当记者联系到涉事男子李华的时候,他当时还在打麻将,声称已经治疗好了,并且花费了5万多。李华声称,自己并未打算强奸周蓉,而且他之前就和周蓉认识,当天还两人一起参加了饭局,只是周蓉喝了酒所以才送她回家。此后自己和周蓉在其住处发生争执,并被赵宇踹伤,此后将继续向赵宇索要赔偿。但是,据赵宇声称:“顺着声音过去,我看到一男子在殴打一女子,那女子快被掐死了,我就过去拉开了那个男子。”而且,当事人周蓉也说:“我真的很感激,如果没有你老公(指赵先生)的话我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但我没想到坏人逍遥法外,做了好人好事的人却被关进去。”

而事实具体是怎样的,福州市警方已经在调查取证当中。那么,在法律当中,关于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怎么样才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呢?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要构成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

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

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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