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好友稱其丈夫在交友軟件上招嫖,決心與其離婚,諮詢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嫖娼確實是一種惡習,令人噁心,是破壞婚姻的重要隱患,大多數女性在起訴離婚的同時都會主張損害賠償的請求。
那麼,到底法院會不會判離?判離後會不會支持妻子損害賠償的主張?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家庭是社會最小的單位,家庭的穩定關乎社會大局的穩定,夫妻之間出現了裂痕,要給對方改過自新的機會,包括離婚時的調解、六個月的冷靜起,都是為了挽回婚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可能你會有疑問,如果嫖娼這麼噁心的事情,都不算是感情破裂,法院都不會判決離婚,那什麼情況下才會判決離婚呢?
感情是否破裂,夫妻雙方才有真正的發言權,但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根據生活經驗也簡單進行了羅列,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規定的情況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也列舉了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你會發現,在上述所列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並不包括嫖娼。
因此,即便妻子以丈夫嫖娼為由起訴離婚,如果丈夫不同意離婚,並保證絕不再犯,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離婚。
二、因丈夫嫖娼起訴離婚,妻子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因丈夫嫖娼屢教不改,法院判決離婚後,妻子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賦予了無過錯方離婚時可以提損害賠償的規定,那麼哪些情形能提損害賠償,法院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致另一方損失的。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事由,具有封閉性。也就是說,凡不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即便妻子以丈夫嫖娼起訴離婚得到了法院支持,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假如,你發現你的的另一半對你不忠,你會做出怎樣的選擇?相信這是許多人都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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