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損害賠償,賠多少,由誰賠

損害賠償類案件往往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賠多少,二是由誰賠,上述問題需要逐一舉證,才能贏得法院的支持。

下面以張坤坤與新源縣博瑞特熱能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新源縣人民法院(2020)新4025民初173號)進行簡要分析。

以案釋法,損害賠償,賠多少,由誰賠


01基本案情

原告張坤坤是新源縣XX小區XX室業主。2018年9月19日,原告張坤坤向被告新源縣博瑞特熱能有限責任公司辦理新源縣XX小區XX室暖氣報停手續。2019年9月5日,原告再次辦理停暖手續。同年10月15日,被告正式向社會供暖。同年10月27日,原告接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物業電話後得知房內漏水。涉案房屋室內地暖分水器被衝開,暖氣管道內的水流出浸泡了室內的房屋門套和櫥櫃門等傢俱,並浸泡了原告樓下的二樓樓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票據一組、照片一組,被告提供的照片一張和供暖報停手續材料一組予以證實。

02法院觀點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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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既不能證實已按照約定斷暖,亦不能證實是原告私自接通室外供暖閥門供暖,故對被告辯稱原告私自接通閥門供暖造成地暖分水器漏水的理由亦屬於推測,本院不予採信。

被告未按照原告報停供暖的約定採取斷暖措施存在過錯。原告信賴自己家中應是停暖無水狀態,即使原告的地暖分水器出現故障漏水,對本次事故也無過錯。故被告在接受原告的斷暖申請後未採取有效斷暖措施,致損害發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損失為4個櫥櫃門560元、餐廳和廚房門套1900元、衛生間和臥室門1600元、入戶門套600元、陽臺和客廳的門套2000元、賠償二樓業主1500元,合計8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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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能提供全面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考慮到原告的房屋被水淹及其他物品因此受到損失的事實客觀存在,本院酌定原告的經濟訴訟為4000元。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03案件啟示

​一是對於損害金額的確定,一方面可以由第三方鑑定機構予以鑑定,一方面可以通過發票等購物憑證進行證明。

二是對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看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本案中供熱公司沒有停止供暖或者採取停止供暖的措施,可以被證據查明,且沒有相關證據材料顯示業主私自打開供暖,所以導致供熱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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