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关于重新划定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附禁燃区域图)

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不容小视:可能引发火灾,可能致人伤亡;还会产生垃圾,影响城市形象;产生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空气;发出较大噪音,影响居民生活;留下粉末残余,破坏生态环境……

继2017年12月我县做出划定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后,2019年,又对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了重新划定。

关于重新划定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禁放烟花爆竹部署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兴府办字〔201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范围包括:

(一)东至东外环路(规划路),南至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南部边界,西至火车站边界西边边界,北至经济林场北边边界线;

(二)全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场所。

二、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三、有关乡镇(区)承担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环保、供销、市场监管、房管、交运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工作;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燃规定,共同维护城乡公共环境。

四、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12369(县环保局),5323135(县城管局)。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兴国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扩散——关于重新划定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附禁燃区域图)

兴国县公安局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常态化开展整治违规燃放、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动。

保护环境,从禁燃开始;绿水青山,由你我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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