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勇律師講解:2019年熱詞“騰退”和土地徵收的區別!

之前在瀏覽被拆遷朋友們的評論的時候,發現有評論提到‘騰退’一詞,並詢問有沒有騰退法,這裡楊勇就給大家講講關於騰退拆遷和普通的徵地拆遷方面的問題。

楊勇律師講解:2019年熱詞“騰退”和土地徵收的區別!

一、騰退沒有確切法律依據,而拆遷有

徵地拆遷、土地徵收之類的項目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規定,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前已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之外,新的徵地拆遷項目都應由國家和政府主導和組織實施。

“騰退”的概念最早出現於上世紀末北京市為建設綠化隔離帶而出臺的相關法規規定,後被鄉鎮政府擴大利用,使得許多的集體土地都被以“綠化隔離帶騰退”等名義徵收拆遷。因此,如今存在的多數騰退式拆遷都在努力迴避《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束,目前並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

二、騰退有幾種常見類型

如今常見的“騰退”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其一,上文我們提到的綠化隔離帶建設騰退,實踐中多由開發商主導實施,但地方政府往往在整個騰退項目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二,由村委會作為主導者或中介,與開發商聯合實施,以“村民自治”自主騰退的名義向農民回收土地,實際上也是違法“協議拆遷”的變種,並不具備相應的土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圖上相同的類型)

楊勇律師講解:2019年熱詞“騰退”和土地徵收的區別!

其三,鄉鎮政府聯合村委會組織的騰退拆遷,“先拆後批”或“邊拆邊批”的違法徵地,實施拆遷時尚未取得徵地拆遷相關審批文件;

其四,“文保騰退”等特殊性質的騰退,實施過程中除地方政府外還有文保部門等的參與。

三、騰退拆遷中維權方式和補償標準與拆遷不同

在一般的徵地拆遷維權案件中,最常見的“套路”即是利用我們通過各種途徑獲取的證據信息,針對政府和徵收主管部門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的程序違法問題或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文書)等啟動法律程序,以此倒逼拆遷方回到依法徵收、補償的正軌上來。

但在騰退拆遷中,依據騰退項目具體情況的不同,被拆遷人的維權路徑也有所不同。

例如最開始被拆遷朋友提到的村委會聯合開發商,以村民自治的名義組織騰退拆遷,表面上看起來並沒有政府行政機關的介入。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並不屬於行政法約束範疇,村民很難針對村委會作出的“騰退方案”等直接提起訴訟維權。

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民可以借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鄉鎮政府申請查處村委會違法行為的方式,將行政機關拉入維權佈陣中,再進一步借督促地方政府查處村委會不當或違法行為,最終幫助實現追究村委會責任、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

楊勇律師講解:2019年熱詞“騰退”和土地徵收的區別!

騰退拆遷與一般的徵地拆遷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那就是補償標準不同

。大多數騰退拆遷項目實際上都是騰退方為了簡化徵地程序、降低徵地成本,由於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被拆遷人往往很難直接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楊勇律師要提醒被拆遷人朋友的是,騰退和普通的徵地拆遷雖有區別,但其本質上都是拆遷。被拆遷人有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遇到這種情況請聯繫律師諮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有更多問題,免費諮詢楊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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