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检察院刑责变民事和解,是和谐需要吗?不解……

刑责变民事和解,谁给你们超越法律底线的和谐特权?生命与法律尊严沦为金钱的交易品?

从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性来说,任何刑事责任案件民事和解,都是对于整个法律尊严的践踏!刑法规定了承担刑责的法定年龄,十六岁自己达到了应该承受刑责的年龄,此案本应刑责变成了民事和解,那么就是对于其他无法达成和解的类似案件,其刑责承受着就是不公平的!

如果强奸犯可以免于刑责,那么是否以后类似的强奸犯都可以尽力达成民事和解?如果强奸类可以如此操作,那么类似的伤害罪是否可以民事和解?乃至以后杀人犯都可以民事和解?如果这样,那么刑法的刑责有何存在的必要性?这不就是等于,给这个社会具有势力和财力等等优势群体,更大的犯罪自由了吗?

法律的刑责意义在于,任何人,不管他是有意,无意,只要他造成了超越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原则性的底线!除非国家根据社会状况,普遍性地地放开这个底线,任何地方法院和监察机关哪有这样的特权?除非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对于某些特定个体特赦,哪个非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力擅自更改法律原则规定?除非国家权力机关授予了下属执行机关特权,哪个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擅自拥有这种特权?

在这个和解背后,到底有着什么样的背景关系和交易性行为,居然无视整个国家法律刑责的底线?法律虽然也是人情,但它是公共人情,不是个案双方可以私了的私情!

不仅如此,对于未达到承受刑责的未成年人,除了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其个人也应该在满足承受年龄后承受惩罚!法律不会因为你无知就不惩罚你,不会因为你未成年,你就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法律失去了这些基本原则和底线,那么法律毫无尊严可言!如此破窗效应,最后必然演变为更多的刑责,双方势力将进行交易和威胁,法律尊严荡然无存,其法律条文成一纸谎言!

创建于2018.9.22

鲁山检察院刑责变民事和解,是和谐需要吗?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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