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庭長按權力清單監管案件 不屬不當過問或干預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今日(2月27日)正式發佈。“五五改革綱要”提出,要“明確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和監督管理職責,健全履職指引和案件監管的全程留痕制度”。如何科學地理解放權和監督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表示,院長、庭長在權力清單範圍內,按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於不當過問或干預案件。

胡仕浩表示,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須牢牢牽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關鍵,實質上是審判權力運行體系的一次深刻變革。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初步構建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制度框架。隨後,又針對法官懲戒、履職保障、院庭長辦案、審判監督管理、輔助人員配備等方面,相繼出臺了配套性文件。2018年12月,按照黨的十九大部署,結合推進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了關於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細化政策、明確要求、完善配套。

胡仕浩稱,對司法責任制的認識,應當結合我國憲法法律和司法改革具體要求。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是法院,而不是法官個人。實踐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是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法定審判組織,裁判最終也是以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的。所以,應當從法院整體責任的角度,來理解“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胡仕浩指出,這裡的“責任”,既包括法官的個人責任,也包括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集體責任;既包括審判組織的違法審判責任,也包括院長、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文件的規定,對於“四類案件”(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並視情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於審判質效、辦案程序、紀律作風中存在的問題,院長、庭長應當依職權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絕不允許放權後出現“燈下黑”問題。

胡仕浩強調,“總之,院長、庭長在權力清單範圍內,按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於不當過問或干預案件;相反,院長、庭長該管的不會管、不願管、不敢管,怠於行使監督管理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

那麼何謂“權力清單”?胡仕浩對此表示,權力清單是法律為肩負特定職權的部門或人員確定的權力邊界,涉及職權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等。為確保權責一致,一般都會有對應的責任清單。正面清單規定應當做什麼,負面清單規定不能做什麼。健全人民法院院庭長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就是要明確院庭長依法行使職權的邊界和責任。有了清單,院庭長能管什麼、該管什麼、憑什麼管、什麼時候管、不管會有什麼後果,都一目瞭然、有章可循。改革在不斷深入,對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認識,也要有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既要強調院庭長不能做什麼,也要明確院庭長應當做什麼,只有從正反兩個方面把規矩講清楚,才能確保改革蹄疾步穩。

胡仕浩表示,近些年陸續印發的司法責任制文件,明確了審判權與審判監督權、審判管理權的關係,並初步確定了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權限。

胡仕浩稱,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充分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院庭長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定出臺更加精細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確保院庭長依法履職,責任制落實到位。

總的思路是:第一,堅持於法有據。嚴格以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和三大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依法設置權責,合理劃定邊界。第二,堅持監督有序。權力、責任清單的範圍應當遵循司法規律,符合改革精神,不能用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規制審判權力,不能超越職權直接改變審判組織的結論。三是堅持全程留痕。所有審判監督管理行為都應當可記錄、可查詢、可追溯,不能脫離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等制度平臺或辦案平臺任意表態。四是堅持權責統一。權力清單應當與責任清單逐項對應,不允許有不受責任制約的特權,科學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失職必問責、濫權必追責”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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