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位名家點評2018十大互聯網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動法律革新

2018年,互聯網法律開啟嶄新一頁,實踐判例風靡雲蒸,理論研究日臻深入,中國法學正在迎來近百年來最好的機會。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理論,中國第一次有了創造理論的實踐條件。

當今互聯網產業發展的現狀是中美競爭,歐洲和日本整體上慢一拍。技術水平美國領先,應用規模中國第一。互聯網經濟在中國的蓬勃發展為法律人帶來了換道超車的契機,中國的很多互聯網法律、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的案例,如組織刷單案、撞庫打碼案、惡意註冊案等,不僅是中國的新型案件,也是全球的新型案件。

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法學領域,中國法律人正站在理論與實踐的最前沿。西方法律是為了解決工業時代的爭議而建立的,今天,中國法律人正在獨自解決信息時代的問題。在數字經濟時代,各國都有法律爭議,但中國千奇百怪、花樣百出的網絡問題,令人驚歎。

法學理論從工業時代轉向信息時代,不會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以這些新型案例為起點,推動工業時代的法學向信息時代的法學轉型,中國定能引領數字經濟時代的法律發展。

正是基於“以中國新型案例引領法律創新”的使命,2018互聯網法律大會推出了年度互聯網法律十大案例。特邀劉仁文、薛虹、林秀芹、盧建平、張新寶、劉品新、周江洪、勞東燕、林維、周光權(以點評順序排序)十位著名專家學者評析,以實踐案例探索法律創新,以前沿思維引領時代航向。

(以下案例及專家評析按照案例判決事件排序)

01

電商平臺積分詐騙案

案例

2018年2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電商平臺積分詐騙案”進行了判決。被告人購買了大量電商平臺賬號,通過在自己控制的網店進行虛假交易的方式,騙取電商平臺贈送的生日雙倍積分,之後又在自己控制的網店使用騙取的積分進行虛假交易,將積分套現,共計套取人民幣671萬元。 本案首次對通過批量賬戶虛假交易的方式騙取網絡服務平臺積分、紅包、優惠券等行為認定為詐騙罪,釐清了詐騙犯罪與合理利用規則漏洞之間的界限,為今後對類似行為的治理作出了示範。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劉仁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刑法研究室主任

本案涉及人數眾多,分工方式複雜,積分套現數額特別巨大,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了量刑和證據方面的爭議,還有如下理論焦點:

第一,本案究竟是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還是刑法上的詐騙罪。事實上,財產犯罪往往都具備雙重性質,即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

第二,電商平臺雙倍積分規則是否存在漏洞,應否對本案損失的擴大負責。電商平臺雙倍積分規則並不存在合法操作情形下的漏洞,也不對本案損失的擴大存有過錯。

第三,網絡共同犯罪出現複雜共同犯罪時,該如何釐定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在此類案件中,應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實質作用為重點,結合具體的組織形式,考察各被告人應承擔的責任範圍。

在互聯網時代,社會“網絡化”帶來的網絡“社會化”使得網絡空間不再是法外之地。然而,在0和1構造的網絡空間裡,各種新型違法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存在較大的爭議。

傳統刑法理論和當前司法部門正面對著網絡時代提出的各種挑戰。為有效應對這些挑戰,除了藉助國家立法部門的法律更新和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發揮地方司法部門的司法智慧也應成為一種可資借鑑的解決方案。

在案例指導制度建設持續開展的今天,法院的經典判例勢必會影響司法系統對之後同類案件的處理,也將為網絡產業和社會群體樹立新的行業準則和行為規範。

展望未來社會,以我國新型網絡犯罪案例為基點,我國刑法理論應當在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之間建立一座由罪刑法定原則搭建的橋樑,善用刑法教義學、刑事政策學等諸多智識資源,努力破解越軌行為的應對難題,全力推動當代刑事法學理論與實踐的接地氣轉型和創新性發展,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刑法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維護自身尊嚴之間取得一種動態的平衡。

02

商標被惡意搶注案

案例

2018年3月,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對被告李某惡意搶注拜耳公司商標、惡意投訴案宣判,認定李某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賠償原告拜耳公司經濟損失。拜耳公司對其防曬產品外包裝的圖案擁有著作權,並一直在產品上長期在先使用。李某將相關圖案的局部註冊了商標,並以此發起大量惡意投訴,牟取相關商家給付費用以換取撤訴。該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82號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又邁進了一大步,首次明確了職業商標搶注人的行為性質,為治理惡意搶注、惡意投訴行為提供了突破性的解決方案。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薛虹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互聯網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本案為知識產權不侵權訴訟在電子商務領域的代表性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確認不侵權糾紛為案由之一。本案明確了提起不侵權訴訟的條件,即:知識產權人向利害關係人發出侵權警告後,未在合理期限內依法啟動糾紛解決程序,被警告的利害關係人為了明確與發出警告的知識產權之間的關係、澄清未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本案一個重要情節是,李某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向拜耳公司的經銷商發出大量的商標侵權警告,並導致經銷商銷售的拜耳商品被電商平臺下架。

本案判決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尚未施行。依據《電子商務法》,知識產權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向平臺內經營者發出的侵權通知,如被證實為錯誤且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知識產權人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應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拜耳公司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不僅能被確認不侵權,而且能依法制止李某惡意發出侵權通知的行為並獲得所受損失的加倍賠償。

本案中,拜耳公司還主張電商平臺未盡審查義務、放任李某進行侵權投訴,應與李某共同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對此請求,法院未予支持。依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知識產權人通知後,依據表面證據的認定方法,能夠初步認定知識產權通知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應當依照通知要求對平臺內相關經營者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

本案李某在通知中提供了其商標註冊信息與拜耳產品涉嫌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商平臺據此採取措施將拜耳產品下架符合法律規定,並未不當。

03

案例

2018年4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搜狗訴百度專利侵權案”的最後一批案件做出一審判決,歷時兩年,最終以搜狗14敗3勝、11項專利全部或部分無效結尾。該系列案件源於2014年,百度就搜狗流量劫持行為對搜狗提起訴訟,北京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搜狗輸入法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隨後,搜狗和百度都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雙方的專利訴訟之戰全面拉開序幕。本案的宣判,對今後專利案件的審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同時進一步推動了互聯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對整個行業建立正確維權意識、促進良性競爭、鼓勵技術創新、淨化行業風氣,都具有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林秀芹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

法學院教授、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搜狗與百度因涉及一種便於公眾輸入網址技術的專利的無效與侵權訟爭多年,因雙方當事人都是著名的互聯網企業、所涉技術市場價值巨大以及案情之曲折而備受關注,該案被稱為

“中國互聯網專利侵權第一案”

不論是在程序性層面還是實體性層面,本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範性意義和參考價值。

在程序性層面,因涉案專利技術專業性較強,法院引入技術調查官和專家輔助人協助查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與侵權與否的判定。我國司法實踐中引入技術調查官主要借鑑日韓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和經驗,但與之不同的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還銜接採用專家輔助人和司法鑑定等事實查明機制,試圖形成一個解決專利案件中技術事實查明問題的綜合機制。

但是,該案也透視出技術調查官和專家輔助人角色定位與作用有待制度化的問題。

在實體性層面,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專利保護範圍的理解。法院運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作了全面的闡釋。

但是,鑑於我國目前仍對專利的無效和專利的侵權採取“分而審之”的雙軌制,法院審理專利侵權問題時,不審查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實際上不考量專利技術的創新高度,易於陷入單純的、技術主義的特徵對比,這樣,既容易陷入冗長的無效與侵權的“循環訴訟”之中,又不利於對重要技術創新的保護。

本案二審的維持判決使搜狗與百度這場曠日持久的法律角力似告終結,對於互聯網行業來說是一次大規模的專利普法教育,它鼓勵企業不再單純依靠“輿論攻勢”,藉助媒體的道德聲討來維權,而是訴諸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強專利核心技術的保護。

04

全國首例“撞庫打碼”案

案例

2018年5月,全國首例“撞庫打碼”案在杭州餘杭迎來刑事判決,這是國內對打碼平臺的組織者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定罪處罰的第一案。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打碼平臺只能從下游犯罪(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共犯的角度進行打擊,證據要求高,打擊難度大,本案為打碼平臺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標杆,有助於加大對互聯網技術黑灰產的治理和打擊,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盧建平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可以預期,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刑法》不斷介入網絡空間,類似第一刑案還將繼續湧現。真的是“亂花漸欲迷人眼”,雖然互聯網經濟仍在初級階段,好像“淺草才能沒馬蹄”,但《刑法》對於網絡空間的干預已是蓄勢待發,甚至可以說是迫不及待了!

某種意義上說,犯罪也是一種創造性的破壞,這種破壞性力量常常驅使社會和法律的進步。犯罪人時刻在尋找既有規則的漏洞,在進行本益比較、理性算計,總是領先於立法和司法,領先於刑法理論。相形之下,立法和司法始終在追趕著技術進步和犯罪進化的步伐。宛如貓捉老鼠,老鼠在前面跑,貓在後面追。這種鼠跑貓追的圖景,似乎同樣可以用來描述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的關係。

刑法理論和刑法實踐應該是一種怎樣的關係?司法實踐又該如何看待來自理論界的批評?

基於實踐論和認識論的一般原理,結合司法實踐的特殊性,本人主張一種法治語境下的社會分工論,即“做的”和“說的”有機分工合作關係:

面對層出不窮的新型犯罪(實際上是待認定的犯罪),司法實踐(即“做的”)應該基於法定職責(刑法干預必須介入網絡空間,否則網絡將成為法外空間),本著問題導向和績效導向(讓人民滿意),積極有為,勇於運用新的法律應對各種新型案件,並在查辦新型案件的過程中,認真學習,藉助既有理論和相關經驗,嚴謹求證,創造一個又一個的先例!

刑法理論(即“說的”)也要基於社會良知和理性批判的立場,在尊重司法實踐第一性、首創性的前提下,對司法先例進行認真研究、科學評價,進而不斷提升理論研究的水平。

05

首例數據作弊案

案例

2018年6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首例數據作弊案作出判決,判定被告給App刷量的行為破壞了原告友盟公司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更損害了原告平臺的信譽和經營活動,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法院判決被告應當賠償由此給原告公司造成的損失。此案的成功判決,不僅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更對刷量黑灰產業鏈形成了打擊,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大數據產業的健康發展。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網絡與信息法中心主任

給他人的經營數據“灌水”或者“抽水”使其失真,均可能導致受害人的商譽和信譽利益受到負面影響,從而產生不利的後果。

通過“抽水”做低他人的經營數據,無疑會損害被侵權人的商譽;而通過“灌水”過分誇大他人的經營數據誤導消費者,最終也會使得被侵權人在消費者中失去信譽,導致不良後果的發生。

在多數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需要舉證證明自己遭受的實際損失。但是,在侵害名譽權等非物質性的人格權案件中,原告只要證明存在侵害行為、證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過失,法院依據常理可以認定存在“名義上的損害後果”,判決被告作出數額不大的“名義上的賠償”或稱“象徵性的賠償”。

本案法官遵循了這樣的司法邏輯,在國際比較法經驗和我國司法實踐中都是有先例可循的,也得到侵權責任法理論的支持。不過,如果原告主張較大數據的損害賠償或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則往往需要對損害後果進行更為紮實的舉證和證明。

基於上述認識,我認為法院確認本案侵權成立並判決被告支付數額不大的賠償金是正確的司法裁判。如果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還可以考慮判決“停止侵害”。在論證說理上,宜將被告的侵權行為解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這樣在法律適用上就有更為直接和明確的依據。

我國《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對保護法人名譽權以及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均作出了規定,本案可以援引《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作為實體判決的依據,而不是引用《侵權責任法》第15條(列舉侵權責任方式的條文)作為實體判決依據。

06

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判決

案例

2018年6月,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採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並認定了相應的侵權事實。該案是互聯網公司針對網絡存證的痛點摒棄傳統公證取證途徑的有益探索,從司法實踐、技術應用等實務角度對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進行保全和存證的方式給予了標準化的指導,對今後諸多場景下的涉網案件存證具有指導意義。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劉品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智慧法律科技創新研究中心主任、

智慧檢務創新研究院副院長

存證鏈是一種法律鏈。區塊鏈早期被用於比特幣,如今拓展至電子證據的存證領域,由此形成的存證鏈就不再僅僅具有技術範,更是被賦予了鮮明的法律色。其功能在於及時保全電子證據以防止發生變化,就像人們習慣於在打官司前將證據材料進行提存公證一樣。

簡言之,存證鏈就是電子證據的新式保管鏈。

存證鏈是一種中立鏈。技術無黨派,存證鏈無門戶。訴訟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使用之,法院、公證機構、鑑定中心、律師事務所以及專門的法律服務公司——“第三方存取證機構”亦可以採用之。

在81號案中,先有“保全網”抓取數據並上傳至區塊鏈,中有“千麥鑑定所”核驗校驗值並出具鑑定書,後有法庭登錄網站查詢並核實結果。在不久的將來,隨著法律人的觀念愈發開明,存證鏈的用戶肯定會日益增多。

存證鏈可能是一種標籤鏈。81號案宣判之後,社會上讚揚者居多,也有少數商榷者。後一種聲音關注的是,該案用的是真正的區塊鏈技術,還是僅僅算是貼區塊鏈的標籤。但是,即便是標籤鏈,又當如何呢?該案的亮點在於,鑑定機構被納入了“存證鏈”的節點,可以從形式上背書。

存證鏈或將是一種中國鏈。81號案對確立存證鏈的法律地位,在國內起到了引領作用。這也是在踐行互聯網法院“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的基本定位。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發佈司法解釋,對區塊鏈存證進行法律確認,鼓勵構建符合司法規律、且緊跟時代潮流的網絡訴訟規則。假以時日,一“案”一“解釋”若能經歷足夠的實踐檢驗,便能為網絡時代的全人類法治建設貢獻中國經驗與中國智慧。

07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刷手”案

案例

2018年7月,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對淘寶公司訴“刷手”李某一案作出判決,認定李某的刷單行為違反了《淘寶平臺服務協議》,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對違約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全國電商平臺訴“刷手”第一案,是繼電商平臺對刷單組織者提起民事訴訟後,對刷手也提起的民事訴訟,為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奠定重要基礎。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周江洪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電子商務平臺上的惡意刷單行為的治理,不僅僅對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電子商務消費者來說十分重要,更是電子商務空間治理之必要。以往的案件,多集中於組織刷單行為可能遭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處罰、甚至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但對於惡意刷單行為人的行為,關注得並不多。

本案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維護良好的平臺運營環境為目的,以網絡服務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手段來“精準狙擊”惡意刷單行為;而且,並不是以電子商務經營者為對象,也不是以組織刷單者為對象,而是以非經營用戶為對象,並得到法院的積極肯定。尤其是以非經營用戶的惡意刷單行為作為對象,其完全不同於《電子商務法》第17條,後者通過披露義務來規制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惡意刷單行為。這一新的網絡治理手段和司法實踐動向,非常值得關注。

首先,是格式條款單方變更的效力問題,值得關注。

由於格式條款單方變更何時才是有效的,學理探討和司法探索都不充分,有可能會成為將來平臺經營者追究非經營用戶惡意刷單違約責任的重要爭點,特別是《電子商務法》第34條隱含的立法精神,有可能會成為未來爭議的焦點所在,當引起平臺經營者和司法實務部門的重視。

其次,是違約損害的證明問題。本案中,平臺經營者在訴訟中變更為1元的象徵性訴訟請求,但即使是1元,同樣也應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一般要件及其證明責任原理。

最後,非經營用戶的惡意刷單行為所面臨的“風險”,不僅僅是本案中所認定的違約責任問題,也可能面臨其他民事制度上的“風險”,當引起警示。

當然,不管該案的結論抑或是論證說理上可能仍會有不少爭議,但以契約的方式、以司法的方式來治理惡意刷單等網絡空間中的不當行為的新的動向,當值得肯定。

08

“壓力測試”DDOS攻擊案

案例

2018年8月,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對“首例利用境外‘壓力測試’平臺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進行判決。被告人在境外平臺註冊賬號購買“壓力測試”服務後,只需簡單輸入攻擊目標的IP地址、攻擊類型和攻擊端口,就可發起DDOS攻擊,相較於傳統攻擊方式,成本更低,力度更強,危害更大。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對提供DDOS攻擊軟件的人員判處刑罰,為有效打擊網絡攻擊犯罪,構築全面網絡安全體系具有指導意義,曾被公安部評為2017年打擊網絡違法犯罪十起典型案例之一。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勞東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般認為,《刑法》第285條第3款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屬於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現象。

問題在於,從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的立法表述與條文所處的具體位置來看,顯然不能認為該罪同時將提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幫助行為也予以了正犯化。

如此一來,便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提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行為,能否直接適用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

在“蔚肖南案”中,蒼南法院以幫助行為正犯化為由,認定被告人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其言下之意是,運用DDOS對他人網站進行攻擊的行為,也屬於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在“李錦琦、唐璠案”中,蒼南法院又認為,運用DDOS對他人網站進行攻擊的行為,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若要使兩案的處理結論合乎刑法的法理邏輯,便需對如下問題進行論證,即此類攻擊行為能否同時評價為非法控制計算信息系統的行為。蒼南法院在兩案的判決中並未論及這一問題。

雖說幫助犯在經驗層面經常被認定為是從犯,但從刑法立法的規定來看,幫助犯在規範層面也完全可認定為主犯。如此一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便屬於其中的處罰較重條款,因本罪基本犯與加重犯的法定刑都高於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的法定刑,故從理論上而言,對蔚肖南的行為應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當然,如果堅守共犯從屬性的原理,該案中,由於實施破壞行為的正犯未必達到罪量情節的要求,從而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故迴避共同犯罪認定的難題,而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來定罪,也不失為是合乎實踐理性的選擇。

09

利用“爬蟲”非法獲取數據案

案例

2018年9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利用“爬蟲技術”侵入計算機系統抓取數據案作出判決。本案爬蟲軟件在數據抓取的過程中,使用了偽造device_id繞過服務器的身份校驗,偽造UA及IP繞過服務器的訪問頻率限制等規避或突破計算機系統保護措施的手段獲取數據,法院最終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決。此案對採用侵入技術手段非法獲取數據的爬蟲軟件進行了法律定性,維護了科技創新健康發展秩序。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林維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教授

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按照通常的理解,這是我國首例利用爬蟲技術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抓取數據案。與《刑法》第285條第3款所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不同,爬蟲技術本來是一種常見的數據抓取技術,最常見的領域就是搜索引擎。正是爬蟲技術的有效運用使得數據的共享和分析具有了廣泛的可能,從而形成了互聯網生態的多元繁榮。

成立本罪,應當具備情節嚴重的情形。就本罪設立的目的而言,本來是為了保護數據的安全性,因此一般而言,非法獲取的數據本身的重要與否、數量、性質等等特點決定了犯罪的成立和責任的輕重。

正是因為類型難以確認、價值難以評估等諸多困難,本案判決迴避了犯罪行為所抓取的數據類型、數量、價值等,判決主文對此均未曾明確表述,也更未明確表明犯罪人的違法所得數額,而徑直地認定這一行為造成被害單位損失技術服務費人民幣2萬元。

這既不是犯罪人的目標所指,也不是被害單位的真正損失,更不是本案應蘊含的裁判價值。這並非基於數據本身的價值而造成的損失,而是圍繞數據而產生的其他方面的損失。這樣一種解釋,迎合了不完美的、尷尬的、無奈的或者不倫不類的立法,在這樣一種立法中,立法的目的似乎是為了保護數據本身,但實際上,數據本身沒有得到應有的、真正的尊重,相反,保護數據的那些安全保護措施得到了超越性的尊重。

這也正是我為什麼要呼籲,應當對數據本身進行足夠的精細研究,從而使得我們能夠將尊重的關注點重新切換到數據身。

也正是因為這樣一種原因,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勉為其難地放在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公共秩序罪這一節中。這樣一種法益的定位,卻也正好在無意之間避免了一個更為令人苦惱也更本質化因此也需要儘快明確的爭論:即被害單位是否能夠以及如何論證其對數據的權屬?

10

首例惡意註冊賬號案

案例

2018年10月,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對“首例惡意註冊賬號案”進行了判決。被告人制作“暢遊註冊機.exe”註冊機用於出售獲利,該“暢遊註冊機.exe”軟件能夠實現自動產生註冊信息並通過第三方平臺獲取手機號,以數據包方式發送給暢遊註冊平臺服務器,藉助第三方平臺自動將獲取的手機驗證碼發送回暢遊註冊平臺完成批量註冊,對暢遊註冊平臺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方式能造成干擾,屬於破壞性程序。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為打擊和治理惡意註冊行為提供瞭解決方案。

專家評析

十位名家点评2018十大互联网法律案例|新型案例推动法律革新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

在本案中,針對多名被告人所提出的並不明知軟件性質的辯解理由,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確回應。對於這一裁判理由,我認為言之成理。

一方面,參與惡意註冊的各行為人至少存在放任的間接故意,被告人本身是在從事違反國家關於實名制規定的行為,其刻意規避實名制然後實施相關危害行為,這一本身就是其具有犯罪(間接)故意的重要判斷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對於本罪明知的認定,有時需要運用推定的方法。惡意註冊的行為人明知其所提供的程序、工具可能突破國家互聯網管制規定,其所註冊的賬戶並非正常工作、生活所需,而積極追求規避相關管理規定,實施幫助他人隱蔽真實身份的註冊行為,就應該認定其對於提供程序、工具行為的非法性存在明知。這雖然不屬於典型意義上的“明知”,但至少屬於大量司法解釋以及《刑法》第219條第2款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應知”——即對於行為的非法性,行為人“應當是知道的”,而不是過失犯的“應當去知道(而不知道)”。

綜上所述,惡意註冊行為違反《網絡安全法》關於實名制的規範要求,突破互聯網行業安全策略,增加互聯網風險,提高了運營商的安全防護成本,危害行為涉及電商、互聯網金融、生活服務、內容平臺、社交等多個場景,更為嚴重的是其為下游黑色、灰色產業鏈提供技術支持,系互聯網黑灰產的源頭之惡,助力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極其嚴重,對其必須進行刑罰規制。

蘭溪市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對各被告人論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完全正確的。

萬物互聯,未來已來;網聚天下,無法不立。“互聯網+”司法,引領網絡法治步入“快車道”,併為世界提供“中國樣本”。公私合作、社會共治。立法、司法、學界、企業共同聯動,才能實現最大效能,不負時代重託。願高鄰朋輩把酒攬月,臨風誦歌,共譜互聯網法律新華章!

本文全文轉引自“互聯網法律大會”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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