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圖解讀關乎8億農民利益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前世今生

#青雲計劃#

編者注:

元旦前,表決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草案,再次引起了大眾對於農村土地的熱烈討論!其中,熱度最高的一個關鍵詞,還是“三權分置”的正式確定...

一張圖解讀關乎8億農民利益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一張圖解讀關乎8億農民利益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前世今生

“三權分置”的前世今生:

關於中國農村土地的分配製度,有數次的重大變革。

這裡首先有一個觀點,需要提出——社會是在發展進步的,沒有什麼是一成不變的...

沒有一種生產製度,是一勞永逸的存在!

要分析“三權分置”的前世今生,還得從建國以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幾個發展階段來進行解讀:

在筆者看來,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大致可以劃分成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建國初期-上世紀八十年代):

建國初期,打土豪分田地之後,結束了我國數千年的土地私有制。

我國是一個農耕大國,土地私有制曾經是封建社會的立國之本,太平時期固然人民安居樂業。在天災人禍的刺激下,農民極為容易散失自己的土地。

再加上中國長期以來,較低水平的生產水平,導致而土地的高度集中,一旦有戰亂或者大的社會動盪,大部分的土地就極容易掌握在極少數人手中,這又將是對整個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衝擊...

在筆者看來,這也是為何中國歷史上,長期出現“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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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期的公有制改革,才是真正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壯舉!

而農村土地的公有制改革,也就是現在經常提出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初期概念雛形...

客觀來講,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之下,這確實是一個劃時代的產物...

第二階段(上世紀八十年代-本世紀初):

從理論上來講,生產關係改變,促進生產力發展,而生產力發展反作用於生產關係。

因為一些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具體原因太過於敏感,經歷過的人自然明白)

標誌性時間節點:1978年12月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實行農戶承包經營,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戶擁有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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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離。農民有權向集體承包一塊土地,一年生產所得,交完公糧後,剩餘部分歸自己支配...

在一定時間段內,這種制度確實極大的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以及在雜交水稻技術的成熟以及大面積推廣,以及國家工業能力的提升,在農業機械、化肥、農藥的加持下,我國的糧食產量逐年攀升,在上世紀末,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

(關於這一點,邊遠貧困地區需要另當別論,中國實在太大,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一旦放大就是極難處理的大問題)

第三階段(現在正在進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實現了飛躍式的發展,尤其在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迅速,大量的人口和勞動力離開農村前往城市...

我國又是個多山地、丘陵的國家,農業的大型機械化在廣大農村推廣難度極大,相應的,農業的產值相對於二產、三產又不具備優勢,農業的吸引力也就越發薄弱了...

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導致農村土地浪費,部分地區出現了“空心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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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中國農村改革的迫切性日漸突出。三權分置,也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應運而生的。

2014年12月,農村土地迎來重大制度創新。《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發佈,被廣泛解讀為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標誌著新一輪土改大幕正在開啟!

官方出臺意見提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

三權分置的基本概念提出,為農村土地的大規模流轉,奠定了理論基礎。

這裡還需要重點提出的一點,早期的農村土地流轉,整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處於初級階段。

客觀來講,確實存在極多的問題。

什麼是“三權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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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三權分置,基本概念,可以理解成為以下三點:

所有權(堅持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公有制是立國之本,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簡單解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內部的全體有效成員所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集體的單位一般都是以村集體一級為概念界定。

從現代社會形式來講,農民集體擁有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時候,需要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並經農民集體同意才能夠流轉土地。

所有權切實保障了集體成員的權利,並能保證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

承包權(維護農戶土地的利益):

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農戶有權佔有、使用承包地,依法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從中獲得利潤。

經營權(保證土地經營權人的利益):

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佔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經過農民集體同意和確保農戶承包權之後,經營人可以持有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土地經營人穩定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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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給我們帶來哪些好處?

1.明確土地產權關係。更好地維護了農民集體、承包者和經營主體的自身權益,為農業發展打下基礎。

2.加快土地流轉,吸引大量的資金湧入農村土地市場。

3.提高農業經濟效率,提高規模種養的面積,大大提高農業產量。

4.逐步打開農村土地金融市場,通過土地抵押貸款不成問題,解決農民的融資問題。

5.提高農民收入。農村規模化種植效益、土地流轉效益、集體土地承包效益等等,都為農民的增收致富帶來希望。

6.加速社會流動,實現城鎮一體化。沒有了土地的束縛,將極大釋放我國農民朋友的流動性,對於我國各行各業來說都將是極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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