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歷代兵制

1. 夏商西周兵制

夏朝的軍事制度 這一時期史料缺乏。據《尚書 □ 甘誓》記載,夏王控制軍隊,其下有 “ 六事之人 ” ,可能表明夏王轄有分工不同的人員。這時已有戰車,車上的成員區分為左、右、御。對作戰人員還有獎懲規定。可見,隨著國家及其軍隊的產生,出現了組織和管理軍隊的一些制度。 商朝的軍事制度 在甲骨卜辭中有較多的記載。如 方出,王自徵 “ ( 《柏根氏舊藏甲骨卜辭》 □ 25) 、 “ 王自徵人方 ” ( 《殷契粹編》 □ 1185) 等卜辭表明,商王是最高軍事統帥,有時親自出徵。王室婦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婦姘,也曾率軍出征。高級軍事領導職務由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擔任,他們平時治民,戰時領兵。甲骨文中常有 “ 亞 ” 、 “ 馬 ” 、 “ 射 ” 、 “ 戍 ” 等名號出現,可能表明當時軍隊成員已有不同的職守。士卒由貴族和平民充當,平時要練習射、御;並以田獵的形式進行演習。 “ 王登人五千徵土方 ” ( 《殷虛書契後編》上 □ 31 □ 5) 等卜辭說明,戰時常根據需要進行 “ 登人 ” ( 徵兵 ) ,一次徵發 1000 、 3000 或 5000 人,也有超過 1 萬人的。奴隸多擔任雜役。

商朝除王室擁有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或各方國也都掌握相當數量的軍隊。 “ 王其令五族戍臿 ” ( 《殷契粹編》 □ 1149) 、 “ 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葉王事 ” ( 《殷虛書契續編》 □ 5 □ 2 □ 2) 等卜辭表明,這些宗族或方國的軍隊須聽從商王的調遣。 商朝軍隊有步卒和車兵,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 戰車一般由兩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 3 人,居中者駕車,居左者持弓,居右者執戈。車下隨行徒若干人。 甲骨文中也曾出現過 “ 步伐 ” 的記載,可能表明當時有獨立的步兵隊伍。 “ 王作三師右中左 ” ( 《殷契粹編》 □ 597) 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可能是師。 “ 登百射 ” ( 《甲骨文合集》 □ 5760) 、 “ 左右中人三百 ” ( 《殷虛書契前編》 □ 3 □ 31 □ 2) 、 “ 王令三百射 ” ( 《殷虛文字乙編》 □ 4615) 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組織可能以 100 人為基層單位, 300 人為中級單位,並有右、中、左的區分。

西周的軍事制度 在沿襲商制的基礎上又有很大發展。周初,王室強大, “ 禮樂征伐自天子出 ” ( 《論語 □ 季氏》 ) ,軍權集中於周天子手中。其下有 “ 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 ” ( 《尚書 □ 牧誓》 ) 等官職,仍不分文武。各諸侯國及一些貴族大臣也都有自己的軍隊,但一般須聽從周天子調遣。西周晚期,王室衰微,遇有戰事則往往倚重一些諸侯國和貴族大臣的軍隊。 西周軍隊的士卒均由 “ 國人 ” ( 都城及其周圍的奴隸主和平民 ) 充當,奴隸只能隨軍服雜役。金文中有 “ 西六師 ” 、 “ 成周八師 ” 、 “ 殷八師 ” 的記載 ( 《禹鼎》、《舀壺》 ) ,表明西周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是師。但是,《周禮 □ 夏官》稱 : “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 ” 在金文和其他古籍中則未見有此類記載,據以推斷,西周軍隊中可能不存在軍的建制,也難於有這樣規整的組織體系。

西周軍隊的主要兵種是 車兵 。戰車一般由 4 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 3 人,隨車有徒卒,一般 12 人,車馳卒奔,簇擁前進。兵器仍用青銅製造,但比商朝有較大發展。出現了兼備戈、矛功能的戟和可刺可斬,便於近戰的短劍。甲冑、幹盾用皮革製成,綴以青銅泡,更為輕便,並增強了防護力。戰馬也裝備了護甲。還規定有戰前檢查武器裝備的措施。戰鬥中已採用旌旗金鼓指揮,要求行列整齊,攻伐協調,進退一致。注意了不輕易殺降和擄掠。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對西周建立強大軍事力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的軍事制度也具有深遠影響。

中國的歷代兵制

3. 戰國兵制

中國戰國時期 ( 公元前 475 ~前 221) ,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的君主競相變法圖強,攻伐爭雄,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重大變革。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 16 或 17 歲 “ 傅籍 ” ( 或稱 “ 傅 ” ) ,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 60 歲才能免徵。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 17 歲 “ 傅籍 ” ,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里,後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幹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 “ 武卒 ” ,要求能 “ 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 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 ” ( 《荀子 □ 議兵》 ) 。齊國的 “ 技擊 ” 、秦國的 “ 銳士 ” 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並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 。步兵通稱為 “ 帶甲 ” 。《戰國策》等文獻有 “ 帶甲數十萬 ” 、 “ 帶甲百萬 ” 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 “ 騎萬匹 ” 之國。趙武靈王 “ 胡服騎射 ” ,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 “ 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裡 ” 。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 “ 伍什之制 ” 。伍什之上,秦有裡、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 □ 境內》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一伍,十人為一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 □ 伍制令》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一屬,百人為一閭。

兵器中,劍、戟、刀、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製造的 “ 府庫 ” ( 即武庫 ) ,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注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 20 等 “ 軍功爵制 ” ,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賤,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升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係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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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秦漢兵制

秦朝 ( 公元前 221 ~前 206) ,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其軍事制度是在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公元前 206 ~公元 220 年漢承秦制,又有了新發展。

軍隊的體制 秦、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軍隊,並置於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秦為國尉,漢為太尉,漢武帝時改稱大司馬。戰時臨時任命將軍統兵,秦有上將軍和前、後、左、右諸將軍;漢地位最高的為大將軍,其下依次有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諸將軍。將軍出征時常置幕府,作為參謀機構。在郡、縣分置郡尉、縣尉,協助郡守、縣令掌管軍事。東漢末,設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與軍事長官。

軍隊可分為 京師兵 、 地方兵 和 邊兵 三部分。京師兵主要由郎官、衛士和守衛京師的屯兵組成。郎官由郎中令統領,衛士由衛尉統領,負責宮廷內外的警衛。負責守衛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統領。漢朝的京師兵主要有南軍和北軍。中尉所領的屯兵駐於未央宮北,稱北軍;與之相對,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均是一年一輪換。武帝時對京師兵作了較大改革,主要是精簡南軍,加強北軍。南軍原有 2 萬人,減去一半。北軍屯兵,除中壘外,又增置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共為八校,分屯於長安城中及其附**時守衛京師,由皇帝派員監領,戰時以一部或全部隨將軍出征。同時,將中尉改稱為執金吾,不領北軍,只司御前先導和京城巡察。此外,改郎中令為光祿勳,擴大郎官員額,增置期門、羽林等軍。東漢時,京師兵沿襲西漢而略有裁併,將北軍八校合為五營,置北軍中候監領,末期多由宦官統領。 地方兵置於郡、縣,一般由郡、縣尉 ( 亦稱都尉 ) 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聽中央調遣。徵調地方兵,需以皇帝 “ 虎符 ” 為憑。

秦漢虎符

西漢曾一度行分封制,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王國之兵由中尉統領,侯國之兵隸屬於郡。東漢光武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罷郡國都尉,後又下詔罷地方兵。從此,遇有戰爭,常派京師兵出征,或根據需要臨時從州郡招募或徵發。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為充實邊防,漢曾大量移民實邊,並行屯田,武帝時始行軍屯,屯田卒最多時達數十萬,是邊兵的重要組成部分。東漢時,邊兵制度遭到破壞,又以設置營、塢的辦法,屯兵備禦。

軍隊有材官 ( 步兵 ) 、騎士 ( 騎兵 ) 、樓船 ( 水兵 ) 、輕車 ( 車兵 ) 等兵種。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輕車,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沿江、海諸郡多編練樓船。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兵馬俑,正是步、騎、車等兵種混合編隊龐大陣勢的生動展現。至漢朝,車兵逐漸被淘汰。漢朝軍隊的編制,據《後漢書 □ 百官》記載, “ 大將軍營五部 ” ,部由校尉統領, “ 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 ” , “ 曲下有屯,屯長一人 ” 。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部分左、右部或前、後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後曲,部、曲之下還有官 ( 分左、右官 ) 、隊 ( 分前、後隊 ) 、什伍等。上述文獻與文物,對漢朝軍隊中、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制。

兵役制度 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徵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情況看,男子 17 歲 “ 傅籍 ” ,以後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徵集入伍,到 60 歲才能免役。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據《漢書》記載,男子 20 歲傅籍,此後每年服勞役一月,稱 “ 更卒 ” 。 23 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 2 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 “ 正卒 ” ,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 “ 戍卒 ” 或 “ 衛士 ”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 2 年兵役統稱為 “ 正卒 ” 。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徵入伍,至 56 歲才能免役。秦、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 “ 謫戍 ” 。西漢除實行徵兵制外,還實行募兵制,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來。東漢罷郡國兵後,徵兵制漸衰,於是也依賴招募。末年,州郡官通過募兵,培植自己的勢力,從而釀成群雄割據的局面。

軍事訓練制度 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御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 “ 都試 ” ,並按成積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 “ 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 ” ( 《漢舊儀》 ) ,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軍需供給 軍隊的武器、鎧甲、糧食、馬匹,均由國家統一提供。國家設有專門的武庫。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製作,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管理。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鐵官,負責製作器械,並將它們輸入京師。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 。秦、漢時,鎧甲已經制式化,均用金屬製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 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在滎陽建有敖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漢朝還靠屯田解決軍糧的補給。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有規定。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 36 所,官奴婢 3 萬人,養馬 30 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 40 餘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秦、漢時期,軍隊統一,軍權高度集中,軍隊的指揮和管理體制嚴密,兵役制度也較為完善,漢朝大量屯田,為鞏固邊防和保障軍隊供給提供了條件,這些對於中國封建社會軍事制度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中國的歷代兵制

5 . 三國兵制

中國三國時期 (220 ~ 280) ,魏 ( 曹魏 ) 、蜀 ( 蜀漢 ) 、吳 ( 孫吳 ) 封建割據,鼎足而立。其軍事制度基本沿襲漢制,但又有所變化,主要是建立中、外軍體制和實行世兵制。

曹魏軍隊分為 中軍、外軍和州郡兵 。中軍是曹氏父子以及後來的司馬氏直接統轄的部隊,前期較少,駐於京城之中,後期龐大,漸擴駐至城外。主要負責宮廷和京城宿衛,亦兼出征。編有 中領、中護、中堅、中壘、武衛 各營。外軍是派駐邊州重鎮的軍隊,主要任務是征戍。駐守在與蜀、吳交界地區的外軍,且耕且守,實行屯田。屯田兵以營為單位,每營編 60 人。州郡兵屬地方武裝,力量較弱,以守備本州、郡為任,必要時也應召出征。

曹魏的軍事大權集中於中央,下設各將軍、校尉,分領中軍諸營。在將軍中以領軍 ( 魏末稱中領軍 ) 將軍、護軍將軍最為重要,對內輔佐統帥,參與軍事機要,對外監護諸軍。魏末,中領軍將軍總統諸營,職權極重。外軍由中央派都督分領,都督多由冠以一定名號的將軍及中郎將充任。屯田兵則分設度支都尉、度支校尉、度支中郎將管領。曹魏軍隊的補給由國家統辦。軍糧、軍費依靠租調和屯田收入,其中屯田收入在軍糧供給中佔很大比重。還設有司金中郎將負責監造兵器。 曹魏軍隊可區分為 步軍、騎軍和水軍 。在前期,兵員靠募集、徵發及強制降俘和少數民族為兵等。到後期,逐漸形成世兵制,併成為主要集兵方式。世兵制使服兵役成為一部分人的特定義務,這部分人稱為士,其家稱為士家或兵戶。 士家必須集中居住,另立戶籍,與民戶分別管理,子孫世代為兵,士死其寡妻遺女還要配嫁士家。

8. 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重新建立、各民族進一步融合、經濟發展、國力強盛的時期,也是府兵制進一步完備並走向敗壞,軍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

隋朝 沿襲和發展了西魏、北周 府兵制 。在皇帝直接統轄下,設立 12 衛府。每衛府統 1 軍,置大將軍 1 人,將軍 2 人;下轄驃騎府、車騎府,分置驃騎將軍、車騎將軍;再下設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煬帝時,改驃騎府為鷹揚府,置鷹揚郎將,並取消將軍、都督等名號。軍府按 “ 中外相維、重首輕足 ” 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衝要地區。 12 衛除臨時受命征伐外,平時主要擔任京城宿衛和其他軍事要地或重要設施的駐守。府兵與禁兵及其他軍隊相互為用,相互鉗制,以便皇帝控制軍隊和維護全國統一。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文帝對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將府兵將領賜胡姓的恢復本姓,軍人也不再隨從將領的姓氏;重新整理鄉兵,將私家部曲收編為國家軍隊。開皇十年 (590) ,又頒佈詔書,規定 “ 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同編戶。軍府統領,宜依舊式。 ” ( 《北史 □ 隋本紀》 ) 軍戶編入民戶,改屬州縣管轄,不再存在。但軍人仍有軍籍 -- “ 軍名 ” ,無論在軍、在役或在家,凡軍役範圍內的事宜,均屬軍府管理。軍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納租庸調,平日生產,每年有一定時間輪番宿衛,戰時出征,資裝自備。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點。

隋朝常備兵約 60 ~ 70 萬人,戰時徵募達 130 萬上下。煬帝時,大肆擴軍, “ 增置軍府,掃地為兵 ” ( 《隋書 □ 食貨》 ) ,還 “ 募民為驍果 ” ,而 “ 驍果之家,蠲免賦役 ” ( 《北史 □ 隋本紀》 ) 。因此, “ 租賦之入益減 ” ( 《隋書 □ 食貨》 ) ,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隋兵士

唐朝 初期恢復 府兵制 ,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 12 衛和皇太子的東宮 6 率。每衛設大將軍 1 人、將軍 2 人,每率設率 1 人、副率 2 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 “ 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 ” ( 《新唐書 □ 兵志》 ) 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 12 衛各領 40 ~ 60 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衝府, “ 因地立稱 ” ,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 1200 人,中府為 1000 人,下府為 800 人。全國最多時共設 a 府,府兵約 60 萬人,主要分佈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 “ 居重馭輕 ” ( 《陸宣公奏議》卷八 ) , “ 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 ” ( 《玉海 □ 兵制》 ) 。

折衝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衝都尉 1 人,左右果毅都尉各 1 人,長史、兵曹、別將各 1 人,下轄 4 ~ 6 團。每團 200 人,設校尉,轄 2 旅。每旅設旅帥,轄 2 隊。每隊設隊正,分為 5 火。每火 10 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衝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 10 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 “ 敕書 ” 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衝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 1 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 3 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衝要地區戍守,一般為 1 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 “ 三年一簡 ” ,即 3 年徵一次兵。凡 20 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 “ 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 ” ( 《唐律疏議 □ 擅興》 ) 。一般 21 歲入役, 61 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勳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 “ 番役更代多不以時 ” ,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乃紛紛 “ 亡匿 ” 、 “ 耗散 ” 。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 15 年,自 25 歲起服役, 40 歲乃止;又將 “ 三年一簡 ” 改為 “ 六年一簡 ” ( 《新唐書 □ 兵志》 ) ,但都未實現,以致折衝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 (749) ,被迫停止上番,折衝府從此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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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宋朝兵制

中國宋朝(960~1279)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南方經濟發展較快,北和西北地區民族矛盾轉趨激烈。1127年後,金兵繼續南下,宋政權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軍事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但總的是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皇帝加強集權,削弱大將兵權,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供養大批招募來的軍隊,募兵制始終居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時期 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職官》)。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調發全國軍隊,“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以及“侍衛諸班值,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宋史□職官》),設有樞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分統全國禁兵和廂兵,各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等,地位低於樞密院長官。樞密院與三衙分握髮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率(帥)臣在平時統領同駐一地的各司軍隊,即同駐一地的軍隊平時要受三衙和率(帥)臣雙重統轄。戰時,軍隊受樞密院調發,由皇帝臨時派遣統帥(率臣),給以都部署、招討使等頭銜,率兵出征,事已則罷。這樣就使兵將分離,將不專兵。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軍隊主要由四部分構成:蒙古軍,由蒙古人包統兵3000~7000人)、千戶所(統兵300~700人)、百戶所、牌子(10戶)等4級,分由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統領。非蒙古軍的萬戶府、千戶所又置“達魯花赤”,是為監軍官,專由蒙古或色目貴族擔任。萬戶府上設都萬戶府、大都督府等,侍衛親軍在千戶所上設指揮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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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元朝兵制

蒙古軍(包括色目人部隊)主要是騎兵。漢軍、新附軍大多為步軍,也配有部分騎兵。水軍編有水軍萬戶府、水軍千戶所等。炮軍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組成,編有炮手萬戶府、炮手千戶所,設有炮手總管等。一部分侍衛親軍中,還專置弩軍千戶所,管領禁衛軍中的弓箭手。

軍隊依承擔任務的不同,區分為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宿衛又分為皇帝直轄的“怯薛”軍和由樞密院統領的侍衛親軍,平時主要護衛宮廷,守衛京畿,戰時也出京征伐;鎮戍諸軍,屯戍於全國衝要地區。北方是蒙古軍、探馬赤軍的重點戍防地區;淮河以南主要由漢軍、新附軍屯戍,並配置部分蒙古軍和探馬赤軍。邊境地區由分封或出鎮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軍配合鎮守。各級軍官一般實行世襲制,但朝廷能調動和另行任命。

被劃為出軍當役的人戶稱軍戶,父子相繼,世代相襲,不準脫籍。蒙古軍、探馬赤軍和漢軍軍戶,佔田地4 頃以內的可免交地稅,一般可免除科差雜役。對上述3種軍戶,分別設立專門的管領機構,稱為“奧魯”(見圖),負責監督軍戶出丁當役,保證戰時有充足的兵源,並要向軍戶徵發其當役親屬所需的錢物。蒙古軍、探馬赤軍的家屬多隨軍遷徙,與屯駐地點相隔不遠,其“奧魯”隸屬於當役軍人所在的萬戶府、千戶所之下。漢軍出征,家在鄉里,其“奧魯”由所在州縣管民官兼領。新附軍多未設置“奧魯”,軍戶由所在地區管民官與本軍協同治理。

元朝極其重視對馬匹的管理。中央設太僕寺專掌馬政,在水草豐盛地區設養馬千戶所監牧。民戶養馬30~100匹,須抽取1匹入官。此外還經常強徵民馬。

12.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a)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 朱元璋統一全國後,採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衝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5600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京軍與地方軍 明朝軍隊分為京軍(亦稱京營)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徵。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少林兵、五臺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中國的歷代兵制

13.清朝兵制

八旗兵為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餘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亦稱騎兵)、步兵、守兵之分。馬兵、步兵亦稱戰兵。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餘丁,無餘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會典》卷六十七)。 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武器裝備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鳥槍、銃槍、抬槍及火箭(見中國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噴筒等火器,此外還有云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清早期兵士

勇營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與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國**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官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防軍之外,又有練軍。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湘軍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500人為營,營轄4哨,哨轄8隊,分由營官、哨官、什長率領,從兩營至數十營設統領。兵必自召,將必自選,訓練、指揮自主,糧秣薪餉自籌。每營只服從營官一人,每軍只服從統將一人,營、軍彼此獨立,互不統屬,都只服從曾國藩,兵部無權管轄。湘軍制度之盛行,成為清朝兵制的一大變革。從此,“兵為將有”,中央兵權移於將帥。這個時期,清軍的武器裝備和訓練制度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務派官僚的主持下,購買和仿製洋槍洋炮、輪船鐵艦,僱用外籍教習和顧問,舉辦武備學堂,開始採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訓練軍隊,並建起了近代海軍。但是,這種變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舊有的大刀、長矛並未廢除,集兵方式沒有改變,軍隊建制仍維持勇營制和其他舊的組織形式。軍隊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習都依靠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這反映了清軍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點。

新軍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陸軍”、“自強軍”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裝備全用洋槍洋炮,編制和訓練盡仿西方軍隊,故稱新軍。

清代中期軍隊 清末新軍

《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決定進行軍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並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亦稱國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鎮下分協、標、營、隊、排、棚,分由協統、標統、管帶、隊官、排長和正、副目率領。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 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集兵方式採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新軍的品德教育以“忠義要旨”為中心,技術訓練“以實用易學為主”。清政府本想通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另說14鎮),由於辛亥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中國的歷代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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