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预扣缴的运用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操作法规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予以生效并执行,鉴于扣缴义务人的操作有很大变化,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1. 将采用当年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2. 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浅谈“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预扣缴的运用


例1: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

(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

(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

(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浅谈“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预扣缴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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