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被罚,起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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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被罚,起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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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交警在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例行检查时发现,彭某名下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涉嫌未定期检验,交警拟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向彭某口头告知了涉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依据。彭某进行了陈述、申辩,执勤民警在听取意见后,认为该车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法不能上路行驶,遂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决定记3分。

车辆未年检被罚,起诉?驳回!

判决结果

彭某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我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彭某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依法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车辆未年检被罚,起诉?驳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定期检验是为了保障机动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该项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彭某驾驶的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从初次登记之日起,已超过6年,应当每年检验1次。彭某所驾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因未定期检验,交警部门在现场查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信息后,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的决定并无不当。

供稿:代君万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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