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為拖時間濫提“管轄權異議”:被法院罰款6萬

導讀: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拖延訴訟時間

濫用管轄權異議?

法院:罰!

打官司為拖時間濫提“管轄權異議”:被法院罰款6萬

管轄權異議對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有重大的意義。然而有權不能任性,濫用訴訟權利有可能適得其反。12月17日上午,市第一法院對濫用“管轄權異議”開出首份罰單,廣東東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鍾粵共被罰8萬元。

今年3月,萬某將廣東東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高公司)、鍾粵起訴至市第一法院,要求兩被告回購股份轉讓款300萬元並支付利息。東高公司、鍾粵以雙方都已搬遷至小欖鎮為由,於4月12日向市第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上,東高公司原住所地是石岐區美居產業園。今年4月24日,東高公司經工商部門核准變更登記,將住所地變更至石岐區宏基路宏圖大街,而並不是遷移到小欖鎮西區工業園區,也從沒有使用過該場所。

對此,東高公司、鍾粵自始至終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實。4月24日,市第一法院依法駁回了鍾粵、東高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然而,東高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7月18日,市中級法院審查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12月17日,市第一法院合議庭依法對東高公司罰款6萬元,對鍾粵罰款2萬元。

市第一法院認為,東高公司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屬於虛假陳述,特別是在經工商部門核准辦理公司住所地變更登記之後,仍然以搬遷至小欖鎮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與基本事實相悖。

東高公司違反了有關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惡意濫用管轄權異議,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依法應受到民事制裁。鍾粵作為東高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股東,惡意指使東高公司利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時間,亦應依法予以懲戒。


打官司為拖時間濫提“管轄權異議”:被法院罰款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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