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轉租設備惹糾紛 鼎城法院駁回執行異議促公平

近日,鼎城法院審理了一起執行異議案件,在受理後,鼎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公開聽證進行了審查,最終駁回了某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公司對申請執行人某融資公司與被執行人何某責令退賠一案的異議。

被告人何某在2010至2014年間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共騙得某融資(中國)公司和某融資(北京)公司百餘臺機械設備,合同總價款共計125 350 300元。鼎城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何某將某融資公司的設備通過置換形式違法取得的一切財物應予退賠。此後,何某未履行法定義務,某融資公司便申請了強制執行,鼎城法院依法向何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並查封凍結了何某名下的所有權屬於某融資公司的機械設備。

執行過程中,某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公司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部分機械設備的查封。原因是何某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騙得某融資公司設備後以置換房產、汽車及現金的方式直接變賣給他人,而某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公司就曾在查封前與何某的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共計十年,租金合計310000元,該租賃費一次性付清,涉案機械一直使用至今,仍有七年租賃期限尚未屆滿,有權阻止對涉案機械設備的執行。

合議庭成員仔細查閱異議人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一邊審查異議是否合法有據,一邊細心查找執行線索,最終認為,涉案機械設備所有權屬於某融資公司。何某取得後交給了陳某,被備案登記在某建築工程公司。何某犯罪所獲上述贓物,陳某並未主張其享有物權,某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公司主張其在法院查封前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依據不足,且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用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其租賃關係的真實性存疑。鼎城法院的執行行為並無不當,某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公司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其異議請求應予駁回。(融媒體記者:趙凱 通訊員:吳威 王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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