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犯事自己“买单”—— 两男子寻衅滋事被拘

新春佳节,亲人相聚,举杯畅饮,共叙天伦,本是一种幸福,然而,在生活中,极少数人借酒壮胆,惹是生非,最终,为自己酒后犯下的事“买单”!!

【案例一】

201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五,当日18时许,石泉县城关镇男子黄某酒后找到正在金桥路南口卖炒馍的黄某喜,以年前黄某喜未为其占用临时摊位为由,辱骂并动手殴打了黄某喜,造成其嘴唇挫裂伤及软组织损伤。黄某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了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当日,黄某已被执行行政拘留。

酒后犯事自己“买单”—— 两男子寻衅滋事被拘

【案例二】

喝酒三分醉,酒壮怂人胆。近日,石泉县云雾山镇云阳村六组安置点的洪某酒后无故将同单元楼上住户陈某存放在一楼楼道的打谷机扔到安置点外边的马路上,导致打谷机损坏,又将楼上住户谭某存放在一楼楼道的两袋化肥、一袋稻谷扔在安置点院内,导致化肥、稻谷袋破损。经查,洪某经常酒后滋事,与周围邻居关系相处紧张。石泉县公安局云雾山派出所民警迅速查明案情,报请县局裁决,依法作出对洪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2月18日,洪某被送至石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酒后犯事自己“买单”—— 两男子寻衅滋事被拘

普法时间

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严重情节?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蜀黍提示:

劝君莫尽一杯酒!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要酗酒、醉酒。同时,酒后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言行,谨言慎行,避免喝酒成为犯罪诱因,酿成大祸!

【审核:王 君 编 审:朱谦 编 辑: 刘庆勇 注:转载注明出处,严禁擅自修改标题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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