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村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国家补助款25.15万并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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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村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国家补助款25.15万并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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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村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国家补助款25.15万并私分

村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国家荒山造林种苗补助款251500元予以私分。近日,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由藤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自勇出生于1972年1月,小学文化,系藤县太平镇某村村民。2008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自勇与其同伙粟德勇、黄素强(二人均已被判刑)、吴天(另案处理)四人经商议决定,冒用太平镇蓬容林场造林名义,骗取国家荒山造林种苗补助款并予以瓜分。

具体分工为:由负责荒山造林补助申报工作的粟德勇代表太平镇林业工作站到林场勾图设计、初审并报送材料;受委托管理太平镇蓬容林场的吴天负责带粟德勇到林场勾图设计和带验收人员到林场验收,并根据黄素强的要求提供伪造虚假合同的人员名单;其它相关申请补助手续由黄素强和黄自勇负责办理。

商议决定后不久,粟德勇便到蓬容林场勾图设计;而黄素强、黄自勇则伪造三份虚假合同,内容是韦某森、黄某桥等6人与代表蓬容林场的吴天签订协议承包经营蓬容林场,然后以黄某桥、秦某桂、黄某平的名义申报,材料上交粟德勇后,再由粟德勇将材料上报县林业局,最后由吴天带领验收人员到林场验收。

2009年3月12日,黄素强等人以黄某桥等人名义申报的国家荒山造林种苗补助款共计251500元拨付到账户后,先由黄素强和黄自勇将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内,然后予以分赃。其中,吴天分得20000元;粟德勇当时由于担心事情败露,而没有领取应分得的20000元;余款则由黄素强和黄自勇两人占有。案发后,黄素强与吴天分别向藤县公安局退出赃款231500元、20000元。

「以案释法」村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国家补助款25.15万并私分

法院查明

藤县太平镇林业工作站属事业法人;被告人粟德勇在该站工作期间,主要负责营林、造林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对退耕还林种苗补助款申请的初步审核等,其中包括对申请户的造林合同等书面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法院认为

藤县太平镇林业工作站属事业法人,被告人粟德勇作为该站的技术人员,负责对退耕还林种苗补助款申请户的造林合同等书面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人粟德勇是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黄自勇伙同黄素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粟德勇勾结,利用粟德勇负责对退耕还林种苗补助款申请的初步审核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荒山造林种苗补助款251500元予以私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自勇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为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自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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