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小伙为解决感情纠纷,竟然绑架儿童作为人质

【惊呆】这个林州小伙为解决感情纠纷,竟然绑架儿童作为人质,后果严重到让你咋舌

被告人陈某为解决感情纠纷,绑架儿童作为人质,结果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放

林州人陈某(本案被告人,男,24岁)为解决其与徐某的感情纠纷,于2017年11月7日20时许,驾驶豫E××白色赛欧汽车在林州市桃园路西段将从补习班回家途中的徐某9岁女儿汤某拽到车上,劫持到安阳县康普生态园附近山上,然后与徐某微信联系,要求徐某一个人前往见面,且不准报警,否则便伤害汤某。同时,陈某又通过微信发给徐某一张半把剪刀的照片。徐某报警后根据被告人陈某的要求,一个人到安阳县康普生态园附近山上与被告人陈某见面。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抓获,汤某被成功解救。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扣押豫E××白色赛欧汽车一辆,白色OPPO手机一部,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剪刀一半。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汤某的母亲徐某表示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解决感情纠纷,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惊呆」小伙为解决感情纠纷,竟然绑架儿童作为人质

天天普法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量刑规定【综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惊呆」小伙为解决感情纠纷,竟然绑架儿童作为人质

感情的事情是不可勉强,更不能霸王硬上弓,强扭的瓜不甜,否则一旦触犯刑法,后果不堪设想。本案中好在被告人的情节较轻,取得了谅解,判了绑架罪中量刑最轻的五年。【特别提醒,绑架罪量刑起点很高哦,起步就是五年哪】

案例来源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刑初113号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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