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8萬!宿遷市出臺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最高8万!宿迁市出台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為調動群眾舉報假幣犯罪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假幣線索,打擊假幣犯罪活動,近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宿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宿遷市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正式出臺。

宿遷市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群眾舉報假幣犯罪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假幣線索,打擊假幣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幣信譽和國家金融秩序,依據《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建立假幣犯罪舉報獎勵制度的通知》(國反假〔2018〕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遷市各級公安機關為全市假幣犯罪舉報的受理機關。凡向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舉報轄內偽造、變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假幣等假幣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為舉報有功人員,由公安機關實施獎勵。

第三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微信、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涉嫌假幣犯罪線索,也可就近到各級公安機關或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如:撥打電話110舉報;微信關注“

宿遷公安微警務”公眾號後在“一鍵報警”欄目內舉報;微信關注“宿遷警方”公眾號後在“違法犯罪舉報”欄目內舉報。

第四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假幣印製窩點,並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300萬元以上的,獎勵8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300萬元以下的,按照假幣面額總計數的2%予以獎勵。

第五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假幣加工窩點,並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300萬元以上的,獎勵6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300萬元以下的,按照假幣面額總計數的1%予以獎勵。

第六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偵辦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假幣案件,並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300萬元以上的,獎勵6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300萬元以下的,按照假幣面額總計數的1%予以獎勵。

第七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假幣犯罪主要嫌疑人的,對舉報人員獎勵2萬元

第八條 全市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資金按照“一案一報”的原則,公安機關和所在地人民銀行為舉報獎勵的審核認定部門,經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銀行審核認定後,向同級財政部門、金融辦申請獎勵資金。宿遷市區的舉報獎勵資金由市公安局、人民銀行宿遷市中心支行審核認定後,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備案。各縣舉報獎勵資金由縣公安機關和所在地人民銀行審核認定後,報同級金融辦、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將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管理。宿遷市區舉報獎勵資金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各縣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縣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是假幣犯罪舉報獎勵的具體兌現機關。

兩人以上舉報同一起案件的,根據舉報時間先後和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在上述獎勵金額內分配獎金。

舉報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根據舉報的情況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辦法相應獎勵標準對舉報有功人員酌情予以獎勵。

如對獎金分配有異議的,可向立案單位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直接向人民銀行宿遷市中心支行申訴。

第十一條 舉報假幣犯罪信息實行報告備案制度。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假幣犯罪線索、情況的,應做好舉報資料記錄工作並及時逐級報告宿遷市公安局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未報告備案的,不納入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洩露舉報人有關資料,違者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應如實申報舉報獎勵事項,並確保舉報獎勵資金足額兌現給舉報人員,不得截留、挪用,違者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如實舉報,並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單位要求配合偵查工作,不得誣告、陷害,違者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應在案件破獲後及時將假幣實物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 收繳的假幣半成品按面額計算。收繳假外幣的面額,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比照相應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本辦法所稱“以上”,均不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宿遷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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