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從仇和落馬反思“權力任性”

從仇和落馬反思“權力任性”

雲南省委副書記仇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這與他在公眾場合留下的最後一句話形成鮮明對比。幾天前,“兩會”雲南團的小組討論會上,仇和說:“我們這種體制,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應該是世界上最廉政。”曾高調亮相在公眾視野中的仇和,以同樣“高調”的方式落幕。通過仇和落馬案,我們希望探究腐敗案件中的個性和共性,從而總結一些反腐敗的經驗和教訓。

仇和的身後是風暴?

段修健

4.4公里,10多分鐘車程,這是人民大會堂到真武廟職工之家的距離。全國“兩會”期間,雲南團的大巴車來回十多天後,在最後一趟空出一個位置。全國人大代表仇和的政治軌跡被按下了停止鍵。不管之前跑得多快多耀眼,到底沒能熬到終點線。

中央紀委不是要搶風頭,而是用行動為記者會上總理的反腐表態做註腳。它告訴人們,不要以為“兩會”剛結束,工作還得等一等看一看。此外,“兩會”也並不能成為一個人是否會出事的“試金石”。暫時讓你出席,並不意味著組織上已經決定放你一馬。

如果想形容仇和被查的社會反響,“驚訝”必然有心無力。之所以反應強烈,很大程度緣於他身上“明星官員”的身份,以及如今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一前一後,反差太大。儘管曾經飽受爭議,但仇和主導的“宿遷模式”廣受推崇,甚至一反常態,毫不避諱“求天求地不如仇和”這樣的輿論渲染。他的做法不但走進大學行政管理課堂,也被寫入公開出版的《公共管理案例教程》,成為各地官員學習的“改革榜樣”。

如今“偶像”坍塌,有些議論很正常。這至少意味著,明星標籤並不能成為黨員幹部違法違紀的“護身符”。名聲再大,口碑再好,有病在身者遲早還是會倒。組織不會捨不得,也不會有打擊改革積極性的顧慮。中央一直強調,改革和反腐並不衝突。怕出事不能成為不做事的理由;同樣,為改革做點事也不必然就不會出事。政績和廉政不矛盾,想要驚喜還是驚嚇,關鍵還是看自己。

仇和的鐵腕一度帶來“驚喜”。在單純追求效率的年代,強勢和鐵腕確實能夠快速推動一個地方的“舊貌換新顏”,可以快速實現某個階段的特定目標,但卻不適應可持續發展和“新常態”的需要。“獨斷專行”是把雙刃劍,不僅會造成決策不民主,更危險的是,它會導致失範的權力系統很容易被腐敗扒開口子。目前尚不知道仇和到底因何出事,但顯而易見,不管在宿遷或者昆明,大刀闊斧的改革舉動背後,都存在著實打實的利益空間。醫改、教改和城建開發,都會成為權力尋租的沃土。

有媒體曝出,仇和曾對某位媒體人說,“我是被一路舉報,但是我的仕途卻是一路驚喜。”仇和已在接受調查,無法核實此話真假。不過回顧他的仕途,確有幾分吻合,其“自信”不無道理。在宿遷強勢推進各項改革時,當地的反對聲音不小;在昆明推行老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也飽受非議。不過,爭論聲都因他的升遷暫時放低音量。

2011年10月,我曾在昆明和當地黨報某中層領導討論“仇和現象”。他的判斷是,提高政治待遇意味著組織對其做法的肯定。這不是個別言論,而是流行於社會的一把尺子。但現在看來,很多理解其實都是誤解。

按照媒體梳理的數據,仇和應該是十八大後落馬的第66位省部級以上高官。尤為特別的是,仇和與張田欣是昆明市委書記這把座椅的前後主人。省會城市接連兩任市委書記先後落馬,這在目前尚屬首例。在此之前,同在南京搭班子的楊衛澤和季建業也相繼被查。對於類似的“一鍋端”,輿論總會擔心“會對當地官場造成負面影響,人心惶惶,不利於繼續開展工作”。事實證明,這麼做沒有“裹亂”。中央不是不知道此舉對當地官場造成的震盪,但要實現“有腐必反”,這些都不在考慮之中。

沒有法治的改革會為腐敗開路

楊濤

從江蘇宿遷市起步到雲南高原執政,仇和被稱為“最富爭議市委書記”。他的鐵腕整治吏治與超常規的改革力度,使他成為“另類官員”的代表。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改革明星”卻在腐敗道路上落馬,怎麼不引發人們的爭議呢?

有人因為仇和的當年改革與政績而為他鳴不平,認為這是個好官;也有人因為他腐敗落馬而否定他以前的所有的改革和政績。在我看來,這兩種觀點都不妥,一個官員,既不能因為他腐敗落馬了而否定他確實做出的業績,以及一些正確的改革措施,當然,也不能功抵過錯,因為他有政績而免除他的違法犯罪的處罰,功是功,過是過。但是,我們還是要深刻地反思,是什麼讓一個當年的“改革明星”墮落為一個路人皆側目的腐敗分子呢?

在仇和身上,展現的恰恰是所謂“成敗皆蕭何”,他的所謂鐵腕整治吏治與超常規的改革,成就了以前的政績顯赫的仇和,也造就了一個雙面的仇和。解開這個問題的密碼,不妨追溯到2008年,在那一年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科學發展”大討論動員會上,仇和強調,要衝破“準我幹我才幹”、“唯上”、“唯書”的僵化思想,樹立“沒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幹”,不斷創新求變的求索作風。

仇和宣傳的這些理念,與現代法治理念是相違背的。現代公法的理念是“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公民權利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因為公職人員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公共權力必須法律所賦予才能行使,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而絕不是什麼沒有明令禁止就可以幹。而在實踐中,仇和走得更遠,有些事情哪怕是違背法律,仇和也在“改革”和整頓吏治的名義下強力推進。比如,仇和要求居民公寓樓陽臺周圍的防盜籠必須拆除,這既無法律授權又明顯侵犯公民私有財產,而他仍然不管不顧,通過行政命令強力推進,引發怨聲載道。

“改革無禁區”的名義下,很多工作的確很快推進,諸如環境衛生、徵地拆遷、招商引資,這讓經濟增長更快,官員的政績更突出,屬下官員也不敢亂作為,但同時就是破壞法治,侵犯公民權益,同時更是為自身的腐敗鳴鑼開道,這跟薄熙來在重慶的所作所為如出一轍。因為,官員鐵腕改革與整治吏治,造就了官員本人的“一言堂”,沒有人敢反對他,而他個人的私慾在無人監督和制約的環境下就會膨脹,滑向腐敗的深淵。

因此,仇和的落馬昭示我們,無論什麼樣的改革,都必須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多次強調,改革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因此,我們必須重申遵守法治的理念,像習總書記所指出的依法治國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對於“改革明星”的官員,不僅要看到他做出了什麼業績,更要看到他採取的是什麼樣的手段,別再讓仇和式的悲劇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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