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打击假币犯罪活动,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宿迁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出台。
宿迁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各级公安机关为全市假币犯罪举报的受理机关。凡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辖内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等假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实施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涉嫌假币犯罪线索,也可就近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如:拨打电话110举报;微信关注“
宿迁公安微警务”公众号后在“一键报警”栏目内举报;微信关注“宿迁警方”公众号后在“违法犯罪举报”栏目内举报。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印制窝点,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0万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假币面额总计数的2%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加工窝点,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假币犯罪主要嫌疑人的,对举报人员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全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资金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所在地人民银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部门,经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认定后,向同级财政部门、金融办申请奖励资金。宿迁市区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审核认定后,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各县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公安机关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认定后,报同级金融办、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将假币犯罪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宿迁市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各县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是假币犯罪举报奖励的具体兑现机关。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申诉。
第十一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宿迁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资金足额兑现给举报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在案件破获后及时将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所称“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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