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進嚴出一票否決 科創板出“大招”封堵欺詐發行

近日,在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即將落地的背景下,如何防範欺詐發行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的熱點話題。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雖然對企業發行上市的一些“硬條件”要求有所放寬,但強調嚴格的信息披露和相關責任要求,提高違法成本。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相關制度規則如回購股票、退市等制度安排,多措並舉,相互配合,有利於將欺詐發行風險儘可能降到最低。業內人士呼籲,出臺更多配套法律細則,同時對欺詐發行重典治亂,加大刑事追責和行政處罰力度。

各環節從嚴監管

根據科創板相關規則,對欺詐發行的從嚴監管貫穿發行、上市、退市等多個環節。對發行人、控股股東等而言,如果涉嫌欺詐發行,面臨的將是退市、回購股票甚至刑事責任。

例如,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採取5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或者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對發行人存在上述的行為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責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期間從投資者手中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規定,涉嫌欺詐發行的,上交所將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此外,欺詐發行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之一”。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近日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對於“欺詐上市的最高刑期是否會提高到無期”,在人大立法修法工作中可能會予以討論。

武漢大學資本市場法治研究中心秘書長、副研究員袁康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欺詐發行本質上是公開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嚴重違規,相關發行人以欺詐手段騙取發行資格和上市地位,騙取投資者認購股份,嚴重背離了資本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損害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法律嚴格禁止且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

國金證券策略首席分析師李立峰表示,對欺詐發行進行預防和打擊有助於促進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增強投資者保護,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同時為後續科創板試點經驗向其他板塊的拓展積累經驗。

在袁康看來,對於欺詐發行實行強制退市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回購責任,是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重要制度保障,能夠對發行人和大股東進行有效的行為約束,減少欺詐發行風險。

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對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也強化了責任要求。根據《管理辦法》,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負有責任的發行人、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責任人員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李立峰表示,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建立了全流程監管體系,確定了市場主體責任,實現權責對等,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力度。

就投行而言,袁康指出,其作為保薦人,需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明確和強化“市場看門人”的角色,按照相應業務規則和自律規範的要求,審慎獨立地作出專業判斷。首先,需要完善風險內控機制,加強項目內審和質量控制,儘可能確保專業性和獨立性,真正做到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保證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其次,要優化投行業務激勵機制,以更為合理的業績獎勵計算和發放規則,形成正向的利益機制,避免投行業務人員的短期行為;第三,要強化責任追究機制,需要建立欺詐發行責任人的終身問責制度,並且要在經濟、聲譽、從業資格等方面從嚴建立多元化、綜合性的懲戒機制。

有券商投行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從投行角度看,防範欺詐發行需要做好四件事:謹慎選擇客戶(承攬)、審慎執業(保薦)、發行階段引導合理估值(承銷)、嚴謹關注後續信息披露(持續督導)。中外證券史上所有的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案例,所有的“前車之鑑”,都是未來投行需要借鑑的。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呂琰指出,科創板強化了中介機構的責任,包括申報材料的製作、上市後的持續督導等。對律所而言,主要涉及科創板上市企業的法律問題、風險把握等。

“註冊制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同時監管機構將進一步提高對中介機構的要求,中介機構需承擔更重大的責任。因此交易所、證監會越來越希望看到更多的優秀中介機構為市場提供服務,發行人也越來越希望選聘高質量的中介服務團隊。”德勤華東區主管合夥人以及德勤中國創新主管合夥人劉明華指出。

加大處罰力度

對於如何防範欺詐發行,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近日表示,修改《刑法》,大幅加大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有利於解決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同時,建議修改《行政處罰法》和《證券法》,建立資本市場違法所得“先賠後罰”的機制。

袁康呼籲,對欺詐發行宜重典治亂,加大對欺詐發行的刑事追責和行政處罰的力度,完善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救濟機制,並且實現欺詐發行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全覆蓋,從而對欺詐發行各個環節的市場主體形成有效的約束。

李立峰表示,下一階段關注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各項政策的具體落地情況和執行力度,期待後續出臺的更多配套法律細則進行配合。

“除了對發行人、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的相關責任進一步明確之外,為進一步防範欺詐發行,在科創板試點註冊制過程中,建議在信息披露上,落實‘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的註冊制理念,做到‘刨根問底’,讓投資人‘問無可問’,這樣既可遏制發行人的欺詐動機,也讓投資者對自身的投資行為歸位盡責。”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袁康指出,由於欺詐發行來源於發行人以及中介機構的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雖然能夠通過制度完善和嚴格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但很難從根本上杜絕。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很難做到徹底消除欺詐發行風險,只能將欺詐發行風險以市場化方式甄別、以市場化方式處罰。因此,在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推進過程中,依然需要對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高度警惕、從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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