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後,參加過哪些戰爭可以列為民政部優撫對象?

建國後,參加過哪些戰爭可以列為民政部優撫對象?


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就進入了和平建設社會主義的時期。到1954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時候。

雖然大陸已完全解放,在國際上通過抗美援朝也滅絕了美國干涉中國的願望,然一些不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仍然需要中國人民解放軍以戰爭的形式來捍衛新中國。

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從1954年到198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作戰任務有14次,而在這個時期服役並參加過這14場戰爭的退役軍人,被列為民政部優撫的對象。


2007年7月6日,民政部發布的《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補助標準的通知》中指出:“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者抗擊地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

也就是說參戰退役人員簡言之就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實行義務兵役制以後入伍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鬥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

建國後,參加過哪些戰爭可以列為民政部優撫對象?



民政部認定的十四次戰役


一、解放一江三島作戰

1954年11月—1955年2月

二、川、甘、青、藏、地區的平叛作戰

1955年12月—1961年12月

三、兩個階段的炮擊金門作戰

1958年8月23日—1959年1月7日

和1960年6月17日、19日

四、中印邊境自衛反擊戰

1960年11月12日—1961年2月9日

五、中緬聯合勘界警衛作戰

1962年10月20日—1962年11月21日

六、八六海戰

1965年8月6日

七、崇武以東海戰

1965年11月13日—14日

八、援老抗美作戰

1965年6月1日—1973年8月1日

九、援越抗美作戰

1962年1月1日—1978年5月1日

十、珍寶島自衛反擊戰

1969年3月1日

十一、西沙群島自衛反擊戰

1974年1月1日

十二、中越邊境自衛還擊戰

1979年2月16日—1979年3月16日

十三、老山者陰山地區對越防禦作戰

1979年10月1日—1989年10月1日

十四、南沙群島自衛反擊戰

1988年3月1日

參戰認定的的幾個關鍵點

對檔案無參戰記載或無檔案的人員身份認定。一是由本人寫一份參戰經過的材料。二是有2名戰友出具證明材料,並親自到縣級民政部門當場填寫《參戰人員證明表》(見附件3)。證明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是已經認定的參戰人員;(2)與被證明人必須具有“四同”,即同時參戰、同地點參戰、同一個部隊代號、同屬一個營級單位;(3)承諾對出具的證明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具體工作中,對這類問題“易粗不易細”,只要本人確屬參戰或參試軍隊退役人員,經已經確認身份的同批戰友2至3人的證明,即可認定。

對檔案中有關參戰記載的認定。只要在個人檔案中,如記載有“在自衛反擊戰中(以來)…..”,或“在作戰中….. ”、“在戰鬥中…..”、“在(到)前線…..”,或“履行了國際主義義務”等文字表述,其記載時間與軍委、總部認定的14次作戰行動時間一致的,可認定為參戰人員。但對於只有請戰表述,沒有參戰結論的,或只有“戰備、備戰、訓練、留守、國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認定。

對於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人員的認定。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沒有戰友證明的人員,屬人數相對較多且反映強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派專人前往他們的原部隊查閱有關原始資料,只要部隊有原始參戰記載,其原部隊番號與個人檔案或退伍證中部隊番號一致的,可作為認定的依據。

不再到原部隊查閱資料。

開展參戰參核身份認定工作後,中央下發了參戰參核部隊名錄,對於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沒有戰友證明的人員,其身份認定工作可以通過核對中央下發的參戰參核部隊名錄來判別,各地民政部門不需再到原部隊查閱資料。

對“無工作單位”的界定?其中的“無工作單位”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1)退伍後從未安置過工作且未曾就業;(2)退伍後安排過工作的在職退伍軍人,同時具備依法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及工作關係、未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未再就業三個條件的。

近年來,由於國有企業的改制、倒閉、破產、重組,所有制形勢的多元化,“無工作單位”的界定問題很難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實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員的攀比,造成新不穩定因素。

根據部裡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和當前的信訪形勢,我們對“無工作單位”的界定問題提出以下原則:以是否領取退休金或養老金為界線,只要是因企業改制、倒閉、破產,沒有領取退休金或養老金的失業(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應認定為“無工作單位”,應予以登記認定。

既是參戰人員又是殘疾軍人,是否登記?對既是參戰參試人員又是殘疾軍人,應予以登記(城鎮有工作單位的參戰人員除外)。這類人員按就高原則,只享受殘疾撫卹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補助。

人戶長期分離,無法核實工作情況的是否登記?對人戶長期分離的人員,必須要求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進行登記認定,對不按程序辦法登記、不積極主動配合向登記部門提供相關證件(證明材料)的,登記部門有權不予登記。

符合登記條件,但由於各種原因被開除公職的是否算無工作單位?對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中因各種原因被開除公職的,只要不是敵我矛盾,沒有重大犯罪行為的,沒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應認定為無工作單位,予以登記。

自主擇業的參戰參試軍隊退役幹部和軍隊復員幹部,能否享受生活補助? 參戰、參試的自主擇業軍隊退役幹部和軍隊復員幹部不能享受生活補助政策。當時,他們復員時,已按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拿到了他們的經濟補償。對參加過核試驗的自主擇業軍隊退役幹部和軍隊復員幹部,應予以登記,參照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的關政策規定進行體檢。

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中,原8023部隊和其他涉核人員沒有被納入醫療保障範圍。破產企業中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要求落實優撫醫療保障政策,如何解釋?

根據民政部的解釋,這次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這類人員雖然生活補助標準和參戰退役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區別的,這類人員只享受生活補助,不享受國家優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門在制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時沒有將這類人員納入範圍,是有依據的。

在鄉和城鎮的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是否全部登記?

根據(民發〔2007〕99號)文件規定,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因此,參戰退役人員只登記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有工作單位的不予登記。

根據(民發〔2007〕100號)文件規定,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比照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進行體檢,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因此,這次登記要求,對已體檢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和還沒有體檢的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不論在農村和城鎮的都要登記,對已體檢和還沒有體檢的人員登記審核表進行分類上報。

參戰但正在服刑的退役人員是否登記?對這類人員,目前暫不予登記,待刑滿釋放後,再無犯罪記錄且表現突出的,由村委會(區社)和派出所出具證明,縣區民政部門方可認定身份,從認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補助。

對這次漏報人員是否不再登記?由於這次調查摸底認定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在不到一個月時間內完成,做到一個不漏,一個不重,是不可能的。對漏報人員,只要情況屬實,縣區民政部門應予以認定,逐級上報。

部分退役人員檔案有參戰記載,可退伍證上的部隊代號不在認定範圍,是否給予登記?對本人檔案有參戰記載,部隊代號不在認定範圍的退役人員,應先予以登記,同時將部隊代號、參戰時間以及參戰類別等詳細情況上報省廳,省廳彙總後報民政部,由民政部與軍方協調確認後,再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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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全建制參戰部隊的留守人員應該算作參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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