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員工,算不算繳納了社保呢?

“我明確地告訴你們,如果你們公司不給我們補交社會保險費用,我們就會和你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你們支付經濟補償。”這年5月,在人民政府的調解室裡,劉浩作為工人推舉出來的代表,跟平安煤礦的負責人提出了工人們的要求。這到底是發生了什麼呢?

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員工,算不算繳納了社保呢?


劉浩是平安煤礦的一名工程師,當初平安煤礦在和劉浩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明確告訴劉浩,公司沒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但是員工可以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憑發票跟公司報銷公司應該承擔的那部分錢,剩餘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公司會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員工。

一開始,劉浩覺得,平安煤礦給的工資比其他家的煤礦給的工資要高,而且雖然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但是錢是實打實地拿到了自己的手裡,所以劉浩考慮了一番之後,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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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劉浩自己辦理了當地的養老保險,每個月憑著發票到公司去報銷,平安煤礦還和劉浩簽訂了承諾書,雙方約定好,劉浩不再要求平安煤礦支付和補償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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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時間一長,劉浩就覺得這個事情不對勁了。劉浩和工友們經常要下到礦井裡去工作,偶爾會有受傷的情況,小傷大家都不太在意,可是有一次,劉浩的工友在井下作業的時候,不小心被掉落的石塊砸成重傷,雖然平安煤礦給予了一定的補償,但是這次之後,大家都開始跟劉浩抱怨說:“劉工程師啊,以前我們覺得沒有工傷保險也無所謂,現在我們心裡有點不踏實了,你說萬一要是公司不給出醫療費,我們受傷了要怎麼辦吶。”

工友的話讓劉浩的心裡也嘀咕了起來,慢慢的,劉浩覺得不僅僅是工傷保險的問題。有些工友從事的是採煤的工作,工作現場會有各種粉塵,按理說,平安煤礦應該定期給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可是公司從來沒有這麼做過,而平安煤礦又沒有給工人繳納醫療保險,讓工人自己掏錢去醫院檢查,工人們也捨不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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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題的劉浩開始和平安煤礦進行協商,可是平安煤礦都沒有明確的答覆。這年5月,遲遲沒有得到回覆的劉浩帶著工人們一起和平安煤礦交涉。隨後,人民政府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室裡,劉浩代表工人們再次提出了要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可是這次平安煤礦還是沒有答應劉浩的要求。

面對這種情況,劉浩將平安煤礦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與平安煤礦的勞動合同。平安煤礦支付他經濟補償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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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劉浩說:“我在2年前的10月24日到平安煤礦工作,工作至今,平安煤礦一直不給我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依法給我們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他們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所以我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平安煤礦支付我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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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劉浩的請求後,平安煤礦也站了出來,說道:“我們雖然沒有給劉浩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我們已經將劉浩的社會保險費計算出企業應當承擔的部分,並且把這部分錢隨著每個月的工資一起發放給了劉浩,劉浩領了這筆錢自行參加了保險,這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參保形式,我們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發放,能否認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了並且繳納了社會保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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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一、解除劉浩與平安煤礦的勞動合同;

二、平安煤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劉浩支付經濟補償16000元。

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員工,算不算繳納了社保呢?


從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平安煤礦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了劉浩,但是法院並沒有認可平安煤礦的行為。那麼這是為什麼呢?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喪失勞動崗位或者因為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提供收入或者補償的社會和經濟制度,具有強制性、福利性、互濟性等特徵。因為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以它不具備協商性和自願性。


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員工,算不算繳納了社保呢?



在這個案子裡,平安煤礦將劉浩的失業和醫療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了個人,劉浩自己繳納的養老保險,憑藉繳費發票向公司報銷,劉浩也承諾不再向公司要求支付和補償社會保險費用。表面上看,平安煤礦支付的金錢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相同,既提高了勞動者的待遇,又方便了用人單位,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剝奪了勞動者享受社保福利的權利,降低了勞動者和企業雙方抵禦風險的能力,還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與立法的精神相違背。所以平安煤礦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劉浩,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劉浩和平安煤礦之間的承諾也沒有法律效力,不能認定他們履行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劉浩在人民政府組織雙方代表進行調解時,劉浩已經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告知義務,所以法院同意劉浩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員工,算不算繳納了社保呢?


最近也有這種判例,公司有證據證明,工人確實不想買這個保險,強烈要求把買保險的錢給他了,此時他再到勞動部門、法院告企業,再要這個錢,法院可以不支持他,理由是他不講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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