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整治行动向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延伸工作,根据市局要求,金山公安分局已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攻坚整治行动。(相关链接:【关注】请收起你的理由,金山警方将全力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
蜀黍发现
仍有少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
对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并不清楚
蜀黍梳理了多发易发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
烦请大家认真阅读并转发给身边的朋友
同时也呼吁大家依法文明出行
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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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
除牌证齐全且未加装动力装置外,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先予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至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窗口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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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无牌无证”
(一)非机动车已登记上牌,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车执照(行车执照在电动自行车上牌时发放),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30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的,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先予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至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窗口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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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先予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认定其实施“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车辆依法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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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闯红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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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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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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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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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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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上人员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30元罚款。
请还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
以及行车执照遗失的车主
尽快前往
金山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窗口
(新卫公路838号)
金山交警支队非机动车便民服务点
(亭枫公路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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