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关于在州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关于在州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关于在州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关于在州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为整治城市交通乱象,维护道路通行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州城持续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摩托车、电动车一律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车行道上随意穿插、变道行驶。城市道路有辅道的,非机动车一律上辅道行驶,遇人行横道和斑马线,一律推行。

2、严查摩托车、电动车逆向行驶、超员、闯红灯、加装遮阳伞、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3、严查无牌无证、假牌套牌、不购买交强险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4、严查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违反限行规定进入中心城区道路行驶。

5、摩托车、电动车必须按道路交通标线行驶,严禁争道抢行、违法超车;严禁在道路上违法停车。

6、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不准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7、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一律依法予以暂扣,依法予以处罚,办牌办证后方可放行;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取上限处罚;对乱停乱放且拒绝驶离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拖移。

8、摩托车、电动车驶入红绿灯路口,遇有红灯时,必须在划定区域内排队等候,严禁占用斑马线。

9、对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管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文明行车,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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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万方祥

编 审:胡良志

编 辑:王 荣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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