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陇南市武都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陇南市武都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养老保险”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那么,什么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如何缴费?下面将为您解答。

一、哪些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哪些筹资方式?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从2018年开始,除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特困群体缴费保留100元外,正常缴费居民最低缴费档次由100元变更为200元。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区财政对实际参保缴费100—400元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10元,缴费500—1000元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15元,缴费1500元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20元,缴费2000元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25元。

三、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有哪些政策?

答: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本人可以不缴费,由区级财政分别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70元,区级财政为其每人代缴30元。

四、个人缴费有哪些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如果参保人员续费期间户籍迁移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有哪些政策?

答: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支付终身。

七、《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有哪些标准?

答:从2015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八、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吗?

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2018年全年基础养老金为1236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一个月内在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注销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九、参保人员死亡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办理退保手续;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由家属在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注销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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