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修改了!對我們的影響……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進行修改,自2018年12月29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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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兩部法律都有哪些地方修改過呢?快和小豆社保一起看看吧!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勞動法》的修改。

《勞動法》一共修改的地方有三處:

第一處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修改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處

將第六十九條中的“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修改為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第三處

將第九十四條中的“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修改為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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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修改的地方也有三處:

第一處

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修改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二處

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修改為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併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三處

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修改為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併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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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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