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 企业如何处理“负能量”员工

教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 企业如何处理“负能量”员工

近日,一篇题为《青岛一男教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学校开除 向法院申诉》的文章登上微博热搜。一名31岁的青岛教师因在家长前曝露同性恋身份,被校方开除。随后向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递交申请书,他在庭外手举标牌:“我教导孩子要诚实,所以我无法说谎。我是同性恋。”27日,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

教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 企业如何处理“负能量”员工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同性”的话题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热议。本次事件作为同性恋教师劳动权益的第一案,除了有关“同性恋”话题引起热议外,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成为了网友们议论的重点。"同性恋和能不能成为老师没关系吧?学校凭什么开除人家?"、“支持起诉,凭什么开除他?”等问题,成为了大部分网友的心声,为此小编特意请教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的专家,看看专家对本次事件是如何评价的。

企业解雇同性恋员工是否合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专家表示,目前双方对于当事教师本人的辞职原因说法不一。园方认为辞职信系教师本人书写提交,属于自动辞职;而教师主张因辞职不是本人主动提出,故属于“变相解雇”。

园方承认,双方的矛盾确实引发自该教师的同性恋身份。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若劳动者的个人情况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也不会对履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个人情况问题为由对劳动者做出解除决定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的员工 企业将如何处理?

虽然大部分网友支持当事教师,但也有很多网友对此次事件持支持意见,担心会影响到孩子们的取向问题。同时也有个别网友认为,开除他的原因并非是同性恋,而是給学校带来了负面影响。那么,面对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的员工,企业将如何处理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专家表示,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中,对“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一规定如何运用有许多困惑,最根本的问题是损害无法界定、无法量化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若劳动者出现了例如前段时间“高铁霸座”事件这类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对用人单位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该怎么办呢?

首先最有效的方法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出一些不良行为,并列为严重违纪或属于重大影响范围。

其次,在处理这些行为时,要注意程序合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明示及培训并签收,处分、警告或解除决定要经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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