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失策 员工索赔2亿2千万,天价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上班,因用人单位处置不当,劳动者当日离开公司未在公司上班,其后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上班期间全额工资获得支持。

劳动者向一审法院提出二十八项诉讼请求,共计金额228,000,000元。这个数额不知道能不能表达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恨”!

案情回顾

吴某于2011年8月25日入职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8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吴某确认本合同首部的“现住址”为其目前真实的通信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吴某应及时书面告知大唐公司,否则,大唐公司邮寄至该地址,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吴冰,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吴冰自行承担。

2012年8月14日,大唐公司以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吴某不服提起仲裁,后经“一裁两审”,最终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争讼期间的工资,同时确认吴某月工资标准为8200元。

2013年12月2日,吴某到大唐公司办公室307房间,该公司相关人员安排吴某工作,并向其送达公司规章制度及工卡等,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吴某拒收相关文件并离开。

2013年12月3日大唐公司分别向吴某的现住址、户籍所在地等三个地址邮寄送达《限期返岗告知书》,后均被退回。

2014年3月6日向吴某邮寄送达《上班安排和考勤纪律告知书》,并对于邮寄过程进行了公证,该邮件亦被退回。

其后,吴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定公司向劳动者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3日期间工资、交通补助、电话补助、饭补等款项共计四万七千余元。双方均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吴某诉称,本人在大唐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勤恳,成果优异。政企网事业部总经理李某第一年上任,因公司重点支持他的项目颗粒无收,压力很大,看到本人运作的项目前景广阔,是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指使方案部经理周某抢夺本人项目,无奈客户对本人十分认可,招投标过程还是只跟本人联系,所以捏造“莫须有”的罪名让公司开除本人,进而实现霸占本人项目的目的。请求法院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提成款等共计228,000,000元。

大唐公司辩称,吴某2011年8月25日入职我公司,2012年8月14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吴某被我公司辞退,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436号判决,于2013年11月20日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无需向吴冰支付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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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生效判决文书可知,大唐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缺乏客观、确凿的事实依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有内容瑕疵,大唐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且属于实体方面的违法行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大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为吴冰安排工作岗位,并通知其回岗上班。大唐公司主张生效判决做出后曾以邮寄方式向吴某发出回岗上班的通知,但邮件均被退回,故此种方式并未实际产生通知吴某上班的法律后果,大唐公司同时称吴某曾到该公司,该公司通知吴某上班并送达相关文件,吴某予以拒收,并提交录音佐证,但录音中人员对于回岗上班的具体时间、回岗后的薪资标准等具体内容并未明确说明,录音中人员就回岗工作一事并未进行充分磋商。

因此本院认为,大唐公司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后的工资。综上,法院判令公司向劳动者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8月6日(比仲裁阶段又多了4个月)期间工资、电话补助、饭补、交通补助共计七万九千七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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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的诉请金额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虽然这些诉请最终并没有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但其中反映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矛盾之深可见一斑。

在代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相较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们更担心其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却打了两年多官司,公司还要向劳动者全额支付争讼期间工资,这种情况值得用人单位警醒。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选择权,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果选择前者,用人单位可以“花钱了事”;如果选择后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困扰。如果劳动者是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将更大,比如上海家化和总经理王茁劳动纠纷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个巨大挑战。用人单位要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清醒的认识。

其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这也就是我们在公益讲座中常说的,(关注HRmore公益普法项目:法官说法、仲裁说法、专家说法)劳动者陪着用人单位打官司,用人单位还要向其支付全额工资。而许多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

再次,在双方约定送达条款的前提下,本案用人单位多次向劳动者快递相关文件,并且启动了公证送达程序,但终被法院认定“邮件均被退回,故此种方式并未实际产生通知吴冰上班的法律后果”,这种结果让我们多少有点意外。既然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有继续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劳动者也有到岗上班的责任。在一次争吵之后劳动者就再未到公司上班,称其没有过错,恐怕难以服众。让法官产生此种结论的唯一理由是劳动法领域的“倾向性保护劳动者原则”,恐再无其他。

本案的价值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有效送达;二是用人单位如何重新开始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似乎并未理解“送达”的真正含义,好像送达只有一种方式,即邮寄送达,甚至还启动了公证送达程序,费人费力费钱,最终也未得到法院的认可。送达的本质含义就是能够证明被送达人已经知悉送达内容。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即视为送达,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书面(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然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送达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了一年官司后,回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回到公司的第一天应当如何应对呢?

本案中,用人单位显然应对失策。法官想要的是“对于回岗上班的具体时间、回岗后的薪资标准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就回岗工作一事进行充分磋商”,而用人单位所做的是和劳动者吵了一架,劳动者拂袖而去,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者未到岗期间的工资。

正确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将要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待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告知当时的直接上级,双方办理好工作交接,由该员工的直接上级将员工带走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当然整个过程至少有两名用人单位的员工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如果条件允许做好录音录像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恢复劳动关系是恢复到劳动合同解除前的状态,如果岗位或者待遇发生变化,应当就新的岗位或者待遇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最后,本案在一审阶段,劳动者将诉求增加至28项,要求支付金额高达2亿多元,尽管这里有许多“水分”,但也足见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多样性。另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2014年8月6日,而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8月24日终止。用人单位在一审后并未提起上诉,如果该单位另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评析: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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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劳动者的二十八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工资二百万元;

2、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我垫付的销售费用二十万元;

3、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交通补助十万元;

4、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饭费补助十万元;

5、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电话费补助十万元;

6、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医保补助十万元。

7、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过节费补助十万元。

8、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年休假补助十万元。

9、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奖金六十万元。

10、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销售提成一千二百万元。

11、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社会保险八十万元。

12、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住房公积金四十万元。

13、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加班费四十万元。

14、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津贴一千万元。

15、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上述前14项请求的补偿金(包括1.2.3.4.5.6.7.8.9.10.11.12.13.14项请求)六千万元。

16、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上述前14项请求的滞纳金(包括1.2.3.4.5.6.7.8.9.10.11.12.13.14项请求)四千万元。

17、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之日的上述前14项请求的赔偿金(包括1.2.3.4.5.6.7.8.9.10.11.12.13.14项请求)一亿元。

18、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精神损失费一百万元。

19、申请先予执行大唐公司向我支付以上18项请求的费用,先予执行的具体金额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金额为准。

20、请求贵院向大唐公司调查本人过节费补助的数额。

21、请求贵院向大唐公司调查本人年休假天数和没休年休假的事实。

22、请求贵院向大唐公司调查本人的奖金的数额。

23、请求贵院向大唐公司调查本人的津贴的数额。

24、请求贵院向大唐公司调查本人的销售提成的计算方法和数额。

25、请求贵院向大唐公司调查本人加班的天数。

26、请求贵院向大唐公司调查其没有向本人发放过工资的事实。

27、请求贵院委派劳动争议庭李盛荣庭长担任本案审判长。

28、请求对本案开启绿色通道,实行用人单位即使偿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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