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縱容“我弱我有理”思維氾濫

來源:檢察日報丨2018.10.17年第06版:法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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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縱容“我弱我有理”思維氾濫

10月12日上午,浙江義烏髮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電動車的駱大爺違規逆行撞上迎面駛來的奔馳車,同時和奔馳車主也認識。駱大爺認為自己家境一般,很難承擔對奔馳車的賠償,於是請求交警把責任認定給奔馳車,奔馳車主也同意了這一方案,願意從保險公司走理賠程序。但是這一提議卻遭到了交警的拒絕,最終4萬多元的車損,由駱大爺一人承擔(10月16日東方網)。

因為現場交警拒絕了事故雙方的提議,並且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由騎電動車違規逆行的駱大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交通事故造成的奔馳車車損4萬多元,最終由駱大爺一人負擔。看到這裡,很多網友可能覺得不能理解,一方面,騎電動車的駱大爺表示家境一般,難以承擔賠償責任,算是交通事故中的弱者,理應得到適當的照顧;另一方面,作為奔馳車車主,因為和駱大爺住隔壁村,出於情面也同意由保險公司來賠償,那麼為什麼交警還不同意這皆大歡喜的解決方案呢?

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允許民事主體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民事行為。所以對於這種情節輕微的交通事故,國家法律是允許雙方“私了”的。這也是很多網友覺得交警拒絕雙方“私了”而感到難以理解的地方。但是我們更要看到,“私了”也應該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在這起事件中,如果允許雙方私了,看似皆大歡喜,但卻損害了“不在場”的保險公司的利益,並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更加重要的是,如果交警僅僅因為事故一方“家境一般”就感情用事,允許“私了”,那麼勢必無法從根本上讓引發事故的責任方承擔責任,吸取教訓。如此一來,不但他以後很難真正改正自己不遵守交通法規的習慣,而且也會讓更多人如法炮製,以為只要自己是弱者,只要自己會哭窮,那麼即便自己違法了,造成他人損失,損害公共利益了,也一樣可以免責。這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實際上就成了近年來頻頻引起社會關注的一個話題:弱者作惡。

所謂“弱者作惡”,就是一些相對的社會弱勢群體,比如相對於年輕人的老年人,相對於富裕人群的經濟困難人群,相對於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等等,在社會活動中動輒以弱者自居,然後又肆意破壞國家法律和社會規則的行為。近年來這樣的事情可謂是屢見不鮮,騎電動車的肆意闖紅燈,走機動車道,一旦和開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就表示自己是弱者,要求免責或減輕責任;老人在醫院、銀行隨意插隊,遭到指責就表示自己是弱者,理應得到照顧……

這種“我弱我有理”的錯誤思維,既是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一種破壞,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種褻瀆,同時也讓由剛性的法律制度與柔性的道德規範組成的社會規則被架空、被無視。既然“強中自有強中手”,那麼為了逃避責任,減輕損失,也同樣會“你弱我比你更弱”,互相“比慘”之下,法律、制度、道德、規則等等,都將受到忽視和損害。所以說,規則社會不能縱容“弱者作惡”。

不能縱容“我弱我有理”思維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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