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非「縱容」 前科少年帶著武士刀打架被公訴

【原標題:同是未成年人,緣何只起訴一人】

“都是未成年人,憑什麼就我一個人被起訴?”7月23日,站在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法院被告人席上,17週歲的張昊(化名)漲紅了臉。

今年1月16日,張昊等5名少年共同參與一起尋釁滋事案。今年5月,高港區檢察院對本案中的其他4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對張昊提起公訴。

張昊對犯罪事實沒有辯解,只是覺得自己委屈,為什麼同案不同處理。法庭調查和辯論結束後,進入法庭教育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這是‘寬容’,並不是‘縱容’。”接著,檢察官宣讀社會調查報告:“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缺乏有效家庭監護條件,社會交往復雜,去年曾被刑事處罰,再犯可能性較大。”檢察官訊問,“你去年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並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剛滿兩個月,你又參與尋釁滋事,你是怎麼想的?”

“我‘大哥’說幫他一個忙,我擔心吃虧就叫了幾個人一起去,這是講義氣。”張昊隨即又嚷嚷:“就算我去年被判過刑,我跟他們4個一樣還是未成年人呢,處理應該一樣。”

“去年對你是從輕處理的,但你不知悔改,今年再次犯罪,跟其他4個未成年人處理結果肯定不一樣。”檢察官說。

“憑什麼不一樣,不是犯罪記錄封存嗎?”張昊脖子梗了起來。

“唯獨就對我們家孩子起訴,這不公平啊!”作為法定代理人,張母也附和道。

“封存了的犯罪記錄,我們不作為前科,但會作為你一貫表現和人身危險性的考量因素。”檢察官一臉嚴肅,“而且你不僅把武士刀和棒球棍帶到現場,還拿著電棍多次電擊被害人,其他4個未成年人都是初犯,也沒有拿傢伙毆打被害人,性質可完全不一樣!”檢察官繼續釋法說理。

“我……我也是怕被打才帶傢伙的,能不能對我從輕處理?”張昊從質問變成了哀求。

“被告人張昊緩刑考驗期剛滿兩個月就再次故意犯罪,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且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對自身行為的危害性沒有清醒認識,綜合全案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官最後發表公訴意見時說。庭審成了法治教育課堂,經過近2個小時的普法,張昊最終低下了頭,不再覺得自己委屈。

法院當庭宣判,張昊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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