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回应科创板发行人形成“三类股东”的信息核查和披露要求

e公司讯,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交所指出,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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