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法两院会签文件强化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

正义网 哈尔滨 2月27日电(记者 韩兵 通讯员 王功杰 李学梅)近日,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为,建立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质效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水平。

《意见》对再审检察监督案件范围、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五个方面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一是完善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在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强化同级监督制约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运行程序。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录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二是解决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问题。《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需要调取人民法院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收调卷函后及时提供。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六十日内提供的,应当向发函调卷的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原因,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推进电子卷宗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案件卷宗网上查询、调阅下载,切实提高调卷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是探索建立监督前检法沟通机制。《意见》指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经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认为仍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背景等有关情况的,可以与人民法院原案件承办庭或者审判监督庭沟通,就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是否适宜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就案件其他情况作以说明的,可以主动与人民检察院联系,介绍案件相关背景情况。

四是建立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再审结果反馈机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生效后,应当及时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裁判文书。指令再审情况下,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与出庭的人民检察院不一致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裁判文书。

五是建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要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析解决疑难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联合调研,实现工作良性互动。建立业务交流协作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办案所需的情况和数据,及时交流学习“两高”发布的工作意见、司法解释,以及热点、难点问题法律适用裁判规则等文件资料,强化对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研讨,定期就抗诉标准、改判标准等问题加强沟通,就共性问题统一思想,确保工作衔接顺畅,促进执法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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