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13歲少年弒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正道

剛剛,又發生了一起13歲兒童弒母案,令人感到無比痛心。

近年來,接連發生多起低齡未成年殺害親生母親事件,這種反常事件為何多次發生?是否是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太低無法懲治低齡未成年犯罪的緣故?答案是否定的,此類事件頻發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應當從家庭監護、學校教育和社會治理等多方面遏制這種反常態事件的發生。

2019年3月19日下午,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公安局官微發佈警方通報稱,2019年3月18日8時許,建湖縣居民楊某(女,37歲)被發現死於家中。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將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邵某(男,13歲,楊某之子)抓獲。後查明,2019年3月16日晚,邵某因不服楊某管教,雙方發生激烈衝突,致楊某身亡。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關注】13歲少年弒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正道

看到這一警方通報,首先想到的是這位孩子是否有精神障礙,一個正常的孩子怎麼會把自己的親生母親弒殺?其次,這位孩子與其母親有何深仇大恨,他難道不能意識到殺人是不對的?最後,“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塊寶……”這首兒歌在小編腦海裡不斷迴盪,思緒萬千,又讓小編想到三個多月前的“沅江12歲少年弒母案”“衡南13歲學生羅某錘殺父母案”,為何未成年孩子傷害父母事件頻發?教育問題?還是法律制度問題?

在“沅江12歲少年弒母案”中,警察問吳某為什麼要殺死媽媽,吳某說,自己抽菸被媽媽發現,捱了打,不滿她管教太嚴,便殺了。12月6日,因為吳某沒有到14週歲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被警方釋放。應了吳某的在接受詢問時說的那一句“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吳某為什麼會有這麼極端的做法,將母親弒殺後為什麼還能從容淡定地說出那些話?是其自身道德低下、心狠手辣,是年齡較小無知者無畏,還是我們的社會怎麼了?值得我們深思。

【關注】13歲少年弒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正道

一、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之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即一般情況下當行為人觸犯刑法時,只有行為時年滿16週歲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當行為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種行為的,行為時年滿14週歲即需負刑事責任。

對於實施犯罪行為但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刑法規定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同樣,在昨日發生的13歲邵某弒母案中,不管邵某精神是否存在問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因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司法機關定會責令其監護人(父親)加以管教,但是由於刑法僅規定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未對“必要情形”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也很難去評判是否必要,很大可能與上述案件結果相同,讓邵某恢復正常的生活。

二、刑事責任年齡考量之因素

《刑法》之所以設定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正處於成長階段,心理與生理方面發育不成熟,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較弱,道德和理智相對模糊,易受外界的影響。對其施以刑事處罰不能達到教育、預防的目的,更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刑事責任年齡與一個地區的地理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發展水平相關。對於氣候溼潤宜人、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教育水平也相對發達,有利於兒童的心理及生理生長髮育;對於環境較為惡劣、經濟欠發達地區,兒童普遍發育較慢,生理與心理發展水平則較低。我國刑法則根據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少年兒童成長髮育的實際情況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客觀需要,將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進行了現行法律規定的劃分。

也正是因為未成年人的這些身心特點,《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罪錯未成年人,同時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在一些司法文件中還確定了對未成年人“少捕、慎訴、少監禁”等司法原則。

三、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頻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正道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頻發,我們要從整個社會去尋找其原因。經濟不斷髮展,科技水平日益創新,新事物不斷湧現,未成年人的視野不斷擴大,接收到的觀念、理念更加錯綜複雜,特別是網絡的出現,讓未成年人接觸到了更多的暴力內容,讓心智上本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更多的精神刺激,另外本身處於熱愛模仿階段的未成年人容易發生不良傾向。在犯罪低齡化的同時,我們會發現留守兒童更容易產生心理問題,家庭關愛的缺失和老一輩家長的溺愛,是導致其走向犯罪極端的重要因素。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整個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忽視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不健全的教育制度,不能真正關心兒童的內心需要,使得越發孤獨的心靈更容易受到創傷。

有不少人提出《民法總則》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原因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今兒童的智力水平與發育情況都遠遠高於以前同階段的水平,正是基於這樣的環境背景,《民法總則》才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歲下降到八歲。因此,刑事責任年齡也應當隨之降低,以此遏制犯罪低齡化之態勢。

但是我們認為,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制度與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性質迥異,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變化並不必然導致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變化。相反,犯罪低齡化的出現,恰恰揭示了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在錯綜複雜的社會環境中,認知和辨識能力依然欠缺。(郭士輝.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萬全之策[N].人民法院報,2018-07-12(002).)

犯罪低齡化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大的社會問題,是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若欲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則是把家庭、學校以及社會中出現的問題轉由未成年人承擔,這是極不公平的,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

【關注】13歲少年弒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正道

孩兒弒母,是我們都不願再看到的悲劇,但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僅僅依靠刑法的規制無法達到遏制犯罪的效果,特別是未成年人犯罪。我們整個社會應當重視未成年心理問題,從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等多方面行動起來,保護未成年,為花朵綻放創造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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