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婚、繼承、理財……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涉老年人家事、理財糾紛案件,類型十分廣泛,涉及離婚、繼承、贍養、分家析產等諸多方面,與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統計,近三年來,該院新收涉老年人家事、理財糾紛案件數量均連年上升。為此,豐臺法院法官走進社區現場開庭,通過讓老年人旁聽庭審與通報典型案例相結合的方式,對老年人在離婚、再婚、繼承、理財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作了普法宣傳。

離婚、再婚、繼承、理財……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圖為北京市豐臺區方莊社區的老年人在旁聽庭審。李 強 攝

離婚為情還是為財 父子母女各執一詞

陳某(女,1942年生人)與李某(男,1942年生人)於1966年經人介紹相識,1967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3個女兒1個兒子。度過金婚的老兩口本該情比金堅,卻在晚年對簿公堂,打起了離婚官司。

1994年,陳某因腦出血導致偏癱,生活不能自理。2010年陳某住院治療,後被大女兒接到家中居住。2011年、2012年陳某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過程中,大女兒作為陳某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與母親共同參與訴訟,兒子作為李某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與父親共同參與訴訟。訴訟中,父親稱妻子起訴離婚是受大女兒的鼓動,因為家庭面臨拆遷,離婚後妻子的份額就可以給大女兒,並認為夫妻二人感情沒有破裂。庭審過程中,大女兒與母親共同指責父親和兒子,認為父親不照顧妻子,未盡扶養義務,兒子不孝順,不贍養母親。兒子與父親共同指責大女兒,認為其作為女兒不應破壞父母的感情,不能為了個人利益唆使母親起訴離婚。大女兒與兒子兩家互相辱罵,還向法院提起了名譽權糾紛案件。該案審理完畢後,陳某與李某間又因拆遷利益分配問題產生新的訴訟。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陳某和李某離婚,並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判決後,被告李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建議

子女不應干涉父母婚姻

法官表示,涉老年人離婚糾紛案件呈現如下特點:第一,老年人再婚前考慮不足,“閃婚閃離”現象比較突出;第二,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權易受成年子女較多幹涉,糾紛化解難度大;第三,老年人離婚案件中,情感因素與經濟因素混雜,多種家庭矛盾糾紛交織在一起,處理難度大。

結合剛剛開庭審理的案件以及法院辦理老年人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情形,法官作出如下法律提示:

第一,老年夫妻應多以平常心、包容心來看待婚姻中出現的問題。在感情衝動的時候,應採取冷處理,事後再進行溝通交流。雖然適當的宣洩情緒有助於壓力的排解,但應以避免一方情緒受到長期的負面影響為原則。

第二,老年人的婚姻和倫理關係受法律保護,有離婚和再婚的自由。為人子女應在盡到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上,更多的尊重父母的意願,尊重其自主選擇安度晚年的方式和共度晚年的對象,對父母晚年婚姻生活不應干涉。在家庭關係中,應當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人的社會風尚,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養。

第三,老年人再婚切忌“短平快”。再婚同樣需要建立在對彼此的深入瞭解及感情基礎上,如果雙方沒有在生活方式、贍養問題及財產問題等方面取得共識和理解,就匆忙結合,極易出現婚後矛盾爆發,最終導致離婚訴訟的產生。建議老年人再婚婚前仍要加強了解,對另一方的脾氣、性格、愛好、經濟情況及家庭成員組成進行全面的瞭解和充分的考量,將雙方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和雙方子女對兩位再婚老人應盡的贍養義務明確下來,能夠減少日後矛盾的產生。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雙方子女對老年人再婚的態度不可忽視。同時,考慮財產問題對婚姻生活的影響,建議老年人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以免婚後發生爭執。

擅自更改夫妻共立遺囑 引發子女糾紛被判無效

李某、張某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與張某共同立下一份遺囑,將房產均留給兒子所有,並將存款留給女兒所有。該份遺囑由李某書寫,夫妻雙方簽字。李某於2003年去世。在李某去世後,張某將遺囑內容改為房產和存款均留給兒子。張某於2008年去世。張某死後,其子要求按照遺囑分割遺產,張某之女提出異議,認為張某擅自變更共同遺囑的部分無效。最終,豐臺法院支持了張某女兒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件中,對於李某和張某所立的遺囑,李某書寫了遺囑,張某簽字確認,故屬於夫妻共同遺囑。但在李某去世後,張某擅自更改遺囑內容,將所有存款均留給兒子,處分了存款中屬於李某的遺產份額,應屬於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法官建議

遺囑應儘量自書確保真實

法官表示,在涉老年人繼承類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老年人受其認知能力及知識水平所限,遺囑形式及內容存在大量瑕疵;第二,在自書遺囑中,立遺囑人的簽字的真實性多為案件爭議焦點,筆跡鑑定無法完全解決事實認定問題;第三,在夫妻共同遺囑案件中,遺囑不規範影響遺囑效力;第四,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普及,通過電腦等設備打印的遺囑日益增多,難以確定打印遺囑的性質和真實性。

結合法院辦理老年人繼承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法官作出如下法律提示:

第一,老年人應在具有表達真實意思能力時製作遺囑。在遺產範圍和繼承人的表述上,要準確、明晰,如房屋坐落以房產證為準,繼承人名字採用戶籍登記姓名,避免採用子女小名或乳名。

第二,自書遺囑應妥善保存,確保真實性。自書遺囑可以制定多份,由立遺囑人和子女分別保管,或通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避免百年之後子女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產生爭議。同時,需要提示的是遺囑屬於私文書證,從書證證明內容的利益歸屬和對真實性證明能力來看,一般由持有遺囑並主張遺囑真實一方承擔真實性舉證證明責任。因此,一旦出現遺囑真偽性鑑定,遺囑持有人應當積極提供足夠的鑑定比對樣本,證實遺囑的真實性。在因無法提供足夠的鑑定對比樣本而導致遺囑筆跡鑑定不能情況下,如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鑑定對比樣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情確定由該方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意願的體現。夫妻一方親筆書寫的共同遺囑符合繼承法關於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上簽名的,並標註簽名日期的,可以認為共同遺囑的形式要件已經成就。但如需撤回遺囑或修改遺囑,應在雙方在世期間共同協商進行,避免單方私自對遺囑進行修改。在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在修改或撤回遺囑時,僅能對自己的那部分財產進行處理,而無權擅自改動去世一方的遺囑。

 第四,慎重採用打印遺囑的形式,立遺囑人應儘量自己書寫。由於形成方式的特性,打印遺囑在形成過程中極易被偽造,且單憑鑑定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偽難以準確認定打印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可見法律對於自書遺囑的書寫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必須是由立遺囑人用筆親自書寫完成。由於自書遺囑沒有見證人見證等要求,故只有全部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才能確保真實、安全,從而有效避免偽造。

名為理財實為借貸 超出利率不受保護

2017年10月13日,過某(1934出生,84歲)與某公司簽訂《敬老愛老暖心工程委託投資協議》(以下簡稱投資協議),約定:甲方自願將合法擁有的資金以資金管理的方式委託給乙方,並由乙方作為受託人將資金用於該公司從事的敬老、愛老、暖心工程,工程項目主要由位於成都、北京、重慶、河北四地的養老基地或養老中心組成。甲方委託管理資產金額人民幣共5萬元,委託期限6個月。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返還管理資產本息。關於收益與分配,協議約定甲方享受的年收益為30%,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委託投資收益,協議委託資產全額退回後不再享受項目收益,並附“返款計劃書”,約定了分6期返款以及每期返款的日期、金額。

該協議同時約定了較高的違約責任:1.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利息,乙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委託資產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2.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返還本金的,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委託金額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在委託期間,乙方拒不履行返款義務或者無力返還委託資產,而導致委託人採取相關措施的,除支付採取相關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外(包括律師費),乙方還應向委託人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合同另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該投資協議簽訂當日,過某依約向該涉案公司支付“委託投資款”5萬元。該涉案公司出具對應金額的收據。該涉案公司依約支付過某四次款項共計1.3萬餘元,至案件審理,本金屆期未付。

此外,過某還與該涉案公司簽訂金額為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投資合同各一份,投資項目為北京某不良資產的處置,同時,過某的兒子與該涉案公司簽訂有一份200萬元的養老項目投資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合同性質是委託理財合同關係還是民間借貸合同關係;協議的效力及相應法律後果。經審理,法院對該案法律關係認定為民間借貸關係,主要理由是:合同雖然載明名稱為投資協議,但明確約定系以該涉案公司而非過某的名義理財,並由該涉案公司自主決定投資品種和投資規模。審理中,無任何證據顯示確實存在該涉案公司所稱的投資項目,也無證據顯示該公司向過某報告了“委託理財”的過程和結果,雙方僅有過某向該公司交付款項,定期取得收益的事實過程,其實質應認定為借貸行為。該類名為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屬於固定本息回報型理財行為,合同約定的超過民間借貸利率標準的收益以及超過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建議

老人理財謹記“三要四不要”

中老年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記住“三要四不要”:

一要營業執照。很多理財公司的營業執照都明確載明經營範圍為: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諮詢,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因此投資人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應該首先查看理財產品是否存在與其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相矛盾的條款。

二要許可證件。投資購買理財產品屬於金融行為,其經營者應當具有金融許可證等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因此我們也建議投資者到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購買由其承銷的產品。

三要簽字蓋章。關於理財產品的經營者是否對理財產品進行“剛性兌付”,即理財產品到期後,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現兌付困難時,也必須兜底處理。此種情況下要注意審查其法律地位,即是理財產品的合同相對方還是保證人。對於其口頭承諾由其“保底”但實際上並不在理財產品的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謹慎投資。

合同審查時,要記住“四個不要”:

一是口頭約定與書面約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對於營銷人員口頭承諾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口頭作出的推薦理由,要注意審查其與合同文本的書面約定內容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況,要謹慎選擇,合理存疑,儘量不投資。

二是盈利模式說不明白的不要。類比於股市投資的“紅圈”原理,投資人對於自己不熟悉不瞭解的投資領域、投資項目,儘量不投資。對於理財產品的盈利模式除了營銷人員的介紹外無從考證,或者其盈利模式存在“接力棒”的“龐式騙局”或者拉人頭返利等嫌疑的,儘量不投資。

 三是親友推銷拉幫結夥的不要。民眾有較為普遍的從眾心理,由親戚朋友的共同投資行為引發僥倖心理,認為“別人都投了我也不會出事”。建議老年人還是要謹慎投資,自擔風險,仔細甄別,避免盲目從眾。

四是小恩小惠旅遊返現的不要。很多投資公司都是通過贈送禮品、組織旅遊等方式吸引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還有通過對投資人宣講其投資後可以通過不同形式的返利模式取得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資,這些方式不僅使得投資人喪失理性判斷理財產品真實性的判斷能力,更有可能拉攏其陷入傳銷行為,應格外慎重。

法官還提示大家,保本+利息高+剛性兌付三種條件都滿足的理財產品不是“優質產品”而是巨大陷阱,因為它不符合金融規律。高回報是風險補償,高收益必然意味著高風險,保本必然對應低收益,這才是成熟的投資人必備的投資常識。對於收益水平,投資人應謹記6%黃線和10%紅線,超過紅線的投資就要更加謹慎,以免損失本金。據悉,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網站正在建立“金融風險識別冒煙指數預警平臺”,從以下幾個指標衡量投資產品:超範圍經營指數、收益率偏離指數、特徵詞命中指數、傳播力指數等,今後大家投資前,可以先去驗證,利用信息工具事前預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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