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一 案件受理费
1.财产感觉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没见缴纳50元至300元。设计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个全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至500元。设计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才成类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但是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没见交纳50元至100元。
二 申请费
1. 需要申请交纳申请费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告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还是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转播有限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2.申请执行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再起诉时尚未确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力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力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力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并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在交纳案件受理费。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参长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 不缴纳诉讼费和部分交纳诉讼费的情形
1.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裁定不预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但是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以调节方式结案或当事人是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使用简易程序神鹿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3)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反诉(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 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1.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
(2)按照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公共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双方方式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体哦啊结束,公证机构一发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有被执行人负担。
(2)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有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五 诉讼费用交纳时间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不在审理该案。
六 诉讼费用的缓缴,减交或免交
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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