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案標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斷案標準

【斷案標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斷案標準

(一)第一次起訴原告方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只有6個月以後憑第一次判決,再行起訴);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也就是法院會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斷案標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斷案標準

(三)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

1、軍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2、不予受理的情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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