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脅迫下籤訂的房屋拆遷(徵收)協議可起訴撤銷

房屋拆遷協議或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雖然屬於行政協議的範疇,但同樣受《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制和調整,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行政協議的訂立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被拆遷人或被徵收人在受欺詐、脅迫等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簽訂的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依法判決撤銷。


高壓脅迫下籤訂的房屋拆遷(徵收)協議可起訴撤銷

宋連生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行政協議典型案例

------王某某訴江蘇省儀徵棗林灣旅遊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房屋搬遷協議案

(一)基本案情

為加快銅山小鎮項目建設,改善農民居住環境,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和棗林灣旅遊產業的發展,2017年,原儀徵市銅山辦事處(現隸屬於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江蘇省儀徵棗林灣旅遊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決定對包括銅山村在內的部分民居實施協議搬遷,王某某所有的位於銅山村王營組12號的房屋在本次搬遷範圍內。2017年8月4日早晨,儀徵市真誠房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一行到王某某家中商談搬遷補償安置事宜。2017年8月5日凌晨約一點三十分左右,王某某在本案被訴的《銅山體育建設特色鎮項目房屋搬遷協議》上簽字,同時在《房屋拆除通知單》上簽字。2017年8月5日凌晨五點二十分,王某某被送至南京鼓樓醫院集團儀徵醫院直至8月21日出院,入院診斷為“1.多處軟組織挫傷;……”。因認為簽訂協議時遭到了脅迫,王某某於2017年9月19日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行政協議兼具單方意思與協商一致的雙重屬性,對行政協議的效力審查自然應當包含合法性和合約性兩個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在簽訂本案被訴的搬遷協議過程中,雖無直接證據證明相關拆遷人員對王某某採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但考慮到協商的時間正處於盛夏的8月4日,王某某的年齡已近70歲,協商的時間跨度從早晨一直延續至第二日凌晨一點三十分左右等,綜合以上因素,難以肯定王某某在簽訂搬遷協議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亦有違行政程序正當原則。據此,判決撤銷本案被訴的房屋搬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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