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挪用貪汙徵地補償款應承擔什麼罪?

在日常的徵收案件當中,還是有很多的被徵收人反應村裡徵地信息不公開,村幹部直接過來談補償事宜,且說這是上面的規定;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對被徵收人威逼利誘讓其簽字。村民作為被管理者,日常還是有很多大大小小事情需要依靠村委會的管理,所以很多的時候村民出於無奈進行簽字。而且村民的土地所有權是在村集體,土地補償款一般是先打到村委會的銀行賬戶,然後再進行分配。所以,在整個過程中很多的被徵收人是不知道土地補償款到底是多少?自己應得到的補償款的數額是多少?其實,農村徵地時是需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可徵地。

村委會私自挪用貪汙徵地補償款應承擔什麼罪?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可見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汙、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

村委會挪用貪汙徵地補償款應承擔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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