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能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吗?

微爱宿迁


刑事拘留后经查证当事人无罪,能否申请国家赔偿?主要是看检察院有没有对当事人批准逮捕。在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当事人只被刑事拘留但没有批捕,国家是不赔的。

很多当事人认为,既然我是无罪的,又被白白拘留了十几天,那谁来为错误拘留买单?法律的解释是,谁让你有涉嫌犯罪的嫌疑?

立法者认为,公安依照法定程序拘留你(刑事拘留要经过审批,说明公安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有嫌疑公安就有权拘留)、没有超期羁押、没有程序违法、没有刑讯逼供,所以不用赔。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30天内呈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在7天内决定捕还是不捕。如果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续案件被认定为无罪,国家是要赔偿的。

只有刑事拘留没有批捕,有没有国家要赔的情形?当然也是有的。

具体情形可以参见《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可以概括如下: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比如未经审批违法拘留);2.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期限;3.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见,如果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或者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其他违法情形,虽然检察院没批捕但仍有可能是要赔的,这就是针对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了。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人身自由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2、精神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叶律师


就本案而言,大家经过热烈的讨论答案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不一定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具体分析请看其他回答,不再累述。但即使可以国家赔偿,我觉得需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但最后结论是认定无罪,只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但也有可能因事过境迁、侦查手段、力度等原因导致两者不一致甚至两矛盾。客观事实中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2、如果确实没干过(从客观事实角度),又符合赔偿条件的,当然可以申请!德国耶林曾说过:为权利而斗争!

3、如果只是从法律事实上认定无罪,那么就要认真考量其中的利弊轻重了。因为在审查过程中,有可能会进一步审查相关材料,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线索,会移交有关部门继续核实。如果真的启动程序,那么真的是得不偿失了!因为可以算得出来的,按最长的刑拘期限计算,赔偿金额也是1万元左右。

还是俗话说得好:平生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我们还是做一个合法的公民才是最重要的。以上分析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也请大家多点赞,或关注、评论。

谢谢!


茂名supereasy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能得到赔偿。

错误拘留、错误延长拘留的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合法刑事拘留,最终被判决无罪的,得不到国家赔偿。

我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最终处罚结果,这和行政拘留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手段,是为了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违法治安管理等行为的最终处罚结果。

二、合法刑事拘留,得不到国家赔偿。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的先行拘留,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依照刑诉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最终有没有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只要侦查机关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来进行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获得国家赔偿。

三、错误拘留、错误延长拘留的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1错误拘留是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这七种情形就是我在上文中列举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

2错误延长拘留,是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条件而延长至30日的。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三天,因情况特殊被延长至7天,本来该犯罪嫌疑人最多被刑事拘留七天,公安机关可以提请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或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该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而公安机关错误将其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付国家赔偿责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指该案件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或撤销案件,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在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错误延长拘留的时间,国家也不赔偿,但错误延长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四申请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赔偿的数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错误拘留、错误延长拘留),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

六、举个例子详细的说明一下,赔偿怎么计算。

例子:犯罪嫌疑人甲居住地在M市,后公安机关在其所住的出租屋中发现有一箱被盗的珠宝(珠宝也是在M市被盗)。该犯罪嫌疑人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日,后因情况特殊,被延长至七日,后被延长至30日,在第三十日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乙迫于公安机关强大的的压力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甲被释放,最终发现嫌疑人甲系无辜的,珠宝系犯罪嫌疑人乙逃跑过程中藏在甲处的,甲完全不知情,甲乙互不认识。请问各位读者,甲如果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得到多少赔偿?(2018年赔偿标准是每日284.74元)

A 甲被拘留30日,应赔偿284.74*30=8542.2(元)

B 甲被错误拘留27日,应赔偿284.74*27=7687.98(元)


C 甲被错误延长拘留23日,应赔偿284.74*23=6549.02(元)

D一分不赔


律法学道


刑事拘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例如,某个公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案件属经济纠纷而不属于经济犯罪,依法撤销刑事立案,解除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被拘留天数*国家赔偿标准+适当的精神损失费。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国家,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公安机关给予国家赔偿。

大家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互动。我是律师,双击关注社会问题,愿意尽力回答大家法律和其他问题,请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


429方寸世界


一个字‘’能‘’!

依我之见:国家司法机关确认你无罪,错误刑事拘留羁押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赔偿是必须的‘’。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司法因办理刑事案件对公民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错误的必须进行国家赔偿。如同案例所述‘’一个人被刑事拘留,经调查证明无罪‘’,即办案机关先行对该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是采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先行羁押于看守所的行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国家又通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都只能针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丶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既然本案例中被刑事拘留之人不符合上述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两个确实‘’的证据标准,这就意味着着侦查机关当初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错误,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因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刑事诉讼办案中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错误的应予国家赔偿。

而国家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是‘’国家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的具体体现,也是‘’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法治原则的体现。


唐先明75443043




西门观点:可以要求赔偿,但有具体规定。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刑事拘留‘’?

由此可见,题主所说的无罪,指的是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有执行刑事拘留的权利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

那么,被刑事拘留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立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题主所说的当事人可能是第一或第六种情况。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或其它原因。说无犯罪事实,应该不对。

那么撤销立案后,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看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违反刑事诉讼规定,如果没有,就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即便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是按照在超过刑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刑事拘留一般为三个月)以外的天数进行赔偿。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题: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能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吗?

回答是:关键问题是,拘留过程中,拘留机关有无过错。如果有过错,当然要赔偿,如果没有过错则不需要赔偿。

有过错需要赔偿的常见情形:

1、公安机关在审查是否需要拘留的时候有过错。例如,错拘了同名同姓或模样相近的人。

2、违反法定程序拘留。例如,根据领导指示拘留。或者办案个人擅自决定拘留。

3、应当变更拘留措施的时候,不及时变更造成超期拘留。

上述几种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另外,并不是全部的错拘都需要赔偿。有些案件,办理拘留的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过错,也就不需要赔偿。

常见的情形有:

1、受他人诬告陷害的,经查明后由诬告陷害当事人承担,如果公安机关并无过错,不需要赔偿。

2、被拘留人自身的过错。例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妨碍公务且拒绝提供自己身份信息导致被拘留的。

3、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过错导致的。例如,其他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拘留的,这种情况一般由要求协助拘留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具体拘留的机关没有明显过错不需要赔偿。

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被拘留的人经审查,犯罪情节轻微或其他原因(如刑事自诉案件达成刑事谅解)没有被追诉,这种情况虽然当事人被宣告无罪,但是只不过是犯罪情节轻微,并非完全无罪,如果被拘留的时候程序没问题,办理拘留的机关也是没有过错的,一般也得不到赔偿。


淮北日月升


法律上的补偿与赔偿的含义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赔偿条件,也就不可能给予补偿,这里只解读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该不该赔偿得首先看看刑事拘留的定义: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从刑事拘留的定义不难看出,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并不需要有充分的犯罪证据,有“重大嫌疑”即可刑事拘留。没有充分的证据,当然不可能最终肯定要受到刑事处罚,变更强制措施或直接释放,也是很正常的。由定义就可以排除绝大部分的“赔偿”可能。

该不该赔偿还要看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看,是不是又可排除了一大部分赔偿的可能?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错人是常事,但是这也不是“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当然不赔;即便“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比如被盗物品,也不能确定就是该人自己盗窃的,也许别人存在在他处或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呢;是否真“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仅是从“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角判断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不一一叙述。

刑事拘留的定义、条件本身排除了大量的赔偿可能,剩下的赔偿可能就很少了。大体也就是: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比如本来刑事拘留是需要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才能拘留,但是却未经批准。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未经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拘留的法律文书就无法开具,没有法定的拘留文书,看守所不可能接受被拘留人。

二、“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拘留“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是严重的办案过错行为,办案人自己不会忘记期限问题,到了期限看守所也会提醒放人。

三、“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说白了根本不可能出现。首先,如上所说“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不大可能,“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而且“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便没有可靠证据,怎么可能撤销案件呢?除非是被其他证据证明了的是假案。真是假案当然要撤销,但达到赔偿的条件还要具备“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这又大大减少了赔偿的概率。

四、最有可能获得赔偿的是“抓错”并“关错”了人。就是把张三当李四或者把张三当张四给抓了起来送看守所去了。“抓错”也可能会发生,“关错”可能就很小,因为“关”前有一条系列的内部程序要走,比如做笔录核对身份等。实务中,即便嫌疑人是双胞胎,抓错了并且关起来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老大主动顶替老二,或相反。而主动顶替造成的“抓错”、“关错”,责任不在“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他自己的责任,当然也不会获得赔偿。

总之,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这事,还是别想了。“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都是傻子,实务中也几乎没听说过有赔偿的。

本人观点,欢迎文明评论。


军转少校


被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人,经过调查证明其是无罪的,郭广吉律师认为:被拘留的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一、被违法刑事拘留,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被违法刑事拘留的人或者被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时限,之后所涉案件被侦查机关撤销、被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无罪的人,都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该数字是根据2017年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而出。

三、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并审查责任构成要件:行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及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拘留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四、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因为被拘留人说谎话或者自己伪造证据被刑事拘留的,以后即使被认定为无罪,国家也负责赔偿。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年龄未达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因精神病问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刑事责任已被追究过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自诉或者撤回自诉的情形,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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